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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的意思
1、立冬,十月节。立,建始也;冬,终也,万物收藏也。
2、综上,道家思想对后世世俗生活产生了既深且广的影响,中国文化的方方面面,无不有“道”的精神闪烁其间,只不过是因其未取得官方正统地位,人们虽然无时无处不在运用道家的理论、学说和方法,但却不知道自己运用的是“道”。这就是《易传·系辞》所说:“一阴一阳之谓道,……百姓日用而不知。”
3、由于古代法律是王者之法,又都以刑罚方法统一调整制裁,在这样的法制体系中,一个好诉健讼之徒,无异于拿自己的权利这个“鸡蛋”去砸国家律法的“石头”,小则自取其辱,大则自取灭亡。所以,以无讼为价值追求,应当说是明智的选择。将无讼视为一种法文化传统,其间的精神旨趣,莫不是以谦让不争始、以获取某种利益终。
4、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这个逋啊是逃窜的意思。赶快走,抱头鼠窜的。窜,老鼠走在洞穴里面叫窜(竄),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你的地位身份不够你还要跟上面的人斗,也就是说你的能力不够,他的趋势很旺盛,你跟他斗做什么呢?他不得理,人家说理直气壮,他理不直也气壮,你跟他斗什么呢?所以等于是自下讼上嘛。“患至掇也”,这个祸患呐,“至掇”也。这个掇就是拣到,好像后来你必须拣那个祸患,自讨苦吃,自讨没趣。所以“自下讼上,患至掇也”。意思就是说,你把他当做你的上面好了,好了我输你就输你,就这样,这样就不要讼了。能够在什么地方讼呢?就是“有孚”,这个时候真理越辩越明,到最后就能够停下来,这样子讼才有意义,其它的就不要了,这叫讼。
5、水始冰。水面初凝,未至于坚也。地始冻。土气凝寒,未至于拆。
6、 好了,我们来看讼卦第六。讼是“有孚,窒,惕,中吉;终凶。”能够真正地面对讼,要怎么办呢?“有孚”。你如果“有孚”,就能够“窒”,“窒”就是停止、阻塞了,不要再讼下去了,所以“有孚,窒”,就能够“惕”——警惕,知道这个“讼”不是好事,知道“讼”可以不必要,知道“讼”可以在你眼前把它解决掉。所以讼,凭什么解决呢?有孚嘛,开诚布公还会有讼吗?所有的讼都是对方不真诚,而你自己本身呢?大概也不很真诚,这样子讼就来了嘛。每一个人大概心里都有缺陷,当每一个人都用缺陷来互相面对的时候,就有了讼,当你人格完整、心量广大,怎么会有讼呢?两个君子相交,怎么会有讼呢?“有孚”的话,纵使有讼,会“窒”,会停止,会警惕,这样子就“中吉”——讼到中间,马上停止了,就吉呀,中吉呀,就马上转凶为吉呀,但是你不停下来呀,当这样子一直继续下去的时候,就“终凶”了。这几句话不是把讼的原理讲出来了吗?所以面对讼,希望你拿出诚意——有孚,窒——你要把它停下来,惕——要开始警惕。警惕是什么?我们学到第一个惕字是在乾卦,“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有没有?这个惕做什么用呢?“君子终日乾乾”做什么用?是“反复道也”。所以这个“惕”是什么意思?是反归于道!做人之道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这样就没有讼,所以叫做“窒,惕”,这里的“惕”不是恐惧喔,易经里面讲到所有的“惕”,都是有关于德行的自我觉醒。你有没有常常在“惕”呢?——怵惕恻隐之心嘛,有怵惕你就有恻隐,你的心灵才复活了,所以惕是使你心灵活过来,你不要一直钻牛角尖去,不要误交误引啊,一个不诚恳的现象发生,你就用不诚恳的心态,这样越积越大、越积越大它就起风波了,要赶快“惕”。“惕”的意思就是使自己的心赶快活过来,回归于道,所以“惕”是回归于道——反复道也。反复于道,这样子就是“中吉”了,到中间就停止了,不要再继续下去了。再继续下去,你“终”就“凶”了。(争讼的意思)。
7、 “六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这个六三本来是阳位,阴爻居阳位,这里就有一种谦卑的意思。“食旧德”,想念想念嘛,想念以前大家还有一段情份呐,这叫食旧德。食其实就是停下来回想一下,回想一下以前还没有讼,大家不是一团和气吗?这叫食旧德。“贞厉,终吉”,你在这里虽然有动荡,但是呢你“食旧德”最后是好的,你要食旧德是很困难的,已经开始讼了,你才说想念以前,想念以前的太平。你这样想念是很难的,也必须处在危地当中,处在非常的不安当中,但是“终吉”。“或成王事,无成”,这种人就是很谦虚的,就像坤卦一样。坤卦六三也是“或从王事,无成有终”啊,这个六三就是跟坤卦的六三是一样的,有坤德,因此就“是或从王事,无成”,你自己退一步,也不要走在前面。老子说:“吾之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又说:“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一个最高的善是像水一样,大家都要利争上游,我在这个讼的地方不要力争上游了,我就下流就好了,我就往下流,我谦卑一点,叫做“或从王事,无成”,“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你把他当做很尊贵,好,我不跟你斗,我不敢跟你斗,“从上吉也。”那当然这个“从上”也有是从九五的意思,“从上吉也”。
8、诉争的对象可以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而讼争的对象不能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9、 “彖曰:讼,是上刚下险,险而健,讼。”大家都有一套啊,上刚下险就是一方刚,一方险,一方是刚愎自用,一方是邪恶计算,大家都险而健,大家都是。你刚强,我也不吃你那一套,“上刚下险,险而健”,当然讼啊。“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这是从另外的角度来看,“上刚下险”是由两个卦,一个是乾卦,一个是坎卦,这样上刚下险,不相得,不相应,都是太过阳刚,但是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九九五都是刚,尤其是九二的刚能够把讼拔除出来,九五的刚就能够“元吉”,是“利见大人”,所以九二的刚不是去争斗的那个刚,而是立刻下定决心,停止这个讼,这个也是刚啊,一个人能从争辩当中退出来代表他悬崖勒马,悬崖勒马才是最大的勇气,最大的刚强。有人认为我一定要争到底来表现我的刚强,这个免了吧,这个就“终凶”了。所以九二跟九五的刚,“刚来而得中”,都是中爻,“终凶,讼不可成也”,讼就不可成。“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九五中正,利见这个九五大人,“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不利涉大川,从下卦来说,他险,有危险存在,所以“不利涉大川”。
10、其次,民间调解的结论有约束力。通过调解,当事人同意的,记入“和簿”,不得反悔。“和簿”相当于现在的调解协议书。
11、立,建始也,表示冬季自此开始。冬是终了的意思,有农作物收割后要收藏起来的含意,中国又把立冬作为冬季的开始。
12、 和这个寓言相似,韩非在《说林》中还讲了一个两头蛇的故事:
13、其拖延淡化法。明朝赵豫任松江太守,当地民众喜欢打官司,赵豫对此非常担忧。《明史·循吏传》中说他“患民俗多讼”,凡有人来打官司,往往好言相劝,道:“明日来”。周围的人都笑他迂腐,传出“松江太守明日来”的民谣。殊不知有些打官司的人,常常是赌一口气。等其回家后,过了一夜,气就消了大半;或者被亲友劝阻,第二天就不来打官司了。赵豫作为一方司法官员,对人性心理的了解是很透彻的,所以用“明日来”的策略来化解诉讼。据史料记载,赵豫在松江做太守十五年,地方政通人和,百姓拥护。由此看来,赵氏独创的“明日来”断案法并非一无是处,也有它的可取之处。
14、首先,无讼可以保留当事人的颜面,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人际氛围。其次,无讼也蕴含着对物质利益大小的衡量。从正面来看,喜欢打官司会得不偿失。在相对封闭的农业社会,老百姓被固定在某一片土地上,一辈子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人与人之间真正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就算通过诉讼打赢了官司,但和谐的人际关系也会打破,显然是不划算的亏本买卖。从反面来讲,不喜欢打官司会因祸得福。不爱打官司,表面看起来会失去某些应有的物质利益,却能获得更加良好的人际关系,干起事来,既能减少别人的人为阻碍,又能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反倒容易成功。在这一点上,无讼与道家思想的渊源尤为明显。道家提倡“不争善胜”,老子在《道德经》第七章中说:“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不争并不是真的不争,而是一种更大的争,第一是不树敌,减少人为阻力;第二是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得道多助,如此一来,反而更容易获得成功。所以无讼不争成为一种人生智慧。
15、讼师: 旧社会里以给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
16、总之,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世界钢铁需求萎缩,钢企的经营普遍遭遇挑战,例如蒂森克虏伯一季度亏损超过3亿欧元。为了“救活”本国、本区域钢铁产业,各类贸易保护措施和贸易壁垒层出不穷,钢材的跨区域流通愈发艰难。以欧盟为例,由于区域钢材消费需求增长缓慢,限制钢材进口已经成为常态化措施。对于中国钢铁企业而言,钢铁国际贸易的区域撕裂和扭曲作用下,年出口总量超亿吨的好时代已经一去不复,未来,苦日子或许才刚刚开始。
17、在股东争讼案件当中,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股东,有的拿出来了自己的出资证明,有的拿出股东名册,也有的拿出公司章程,甚至是股权转让协议。
18、讼不可长。遇到争讼事端,应当机立断,尽快解决,不可久缠。如是,仓促之中虽有小的过失,虽有可能遭受小的损失,事终来看也是值得的。
19、鉴于强制性规定无论体现为效力性规范,还是训示性规范,都体现了立法者试图追求的价值取向,都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鉴于立法者在立法之时对设定效力性规范的目的最明确、对效力性规范与训示性规范之间的区别最权威;鉴于由成千上万的法官在个案中揣测某强制性规范背后的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和差异性,笔者建议法官在面对疑似强制性规范时采取以下简易方法甄别效力性规范与训示性规范:倘若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确立某一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明确指出违反该规范的民事行为(含合同和章程等)无效或者不成立,则该强制性规范应被视为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一概无效;倘若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确立某一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并未明确指出违反该规范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仅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则该强制性规范应被视为训示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或不成立;倘若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确立某一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既未明确指出违反该规范的民事行为(含合同和章程等)无效或者不成立,也未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则该强制性规范应被视为倡导性规范,而不应视为强制性规范,更不应被视为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既不因此而无效或不成立,也不应导致行为人的行政处罚。甄别倡导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效力性规范与训示性规范既是契约自由精神的呼唤,也是统一裁判尺度的需要,更是提高立法质量、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20、从认识论上讲,无为就是要收敛欲望,消除成见、偏见,如此才能洞察事物的本质,即“无为以体道”。道所蕴含的自然法则玄妙难懂,但其所展示的阴阳冲和之规律却隐约可辨。如“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任何事物都有其阴阳相对立的两面,如大对小、强对弱、有对无、多对少、雄对雌、刚对柔、富贵对贫穷、荣耀对耻辱等。事物的对立面又会在统一中发生相对转化,强者充满危机,因为强到极点,就会向弱的对立面转化;弱者却充满生机,因为弱可以向强的对立面转化。
21、概言之,道家之“道”,其目的在“秩序”,即灵肉之际、人人之际、天人之际达致平衡;其方法在“无为”,通过节欲自律来减少这三大关系间的冲突,达到万物有序的目的。
22、(2)讼争:是法律行为,讼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打官司”。
23、在日常使用中,“当”常做动词,表示抵押,如典当、抵当。
24、例如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退股纠纷等等,如果从传统的民事法律规则看待一个案件,应该是一个裁判结果;如果站在商事裁判思维的角度上看,又会得出另外一个不太相同的结论。
25、千百年来,谦下不争逐渐被熔铸为一种民族性格,为社会各阶层在不同程度上所理解、接受和运用。就连人间最高代表——君王们,在行即位之礼时,也都要来一番谦让,“西向让者南向让者再。”他如群臣百僚、众庶苍生,更是喜闻乐谈、身体力行。《晋书》作者房玄龄等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时叹曰:“争竞之遘灾也,故犯而不校;知好伐之招怨也,故有功而不德。……行则由乎不争之途。”明代科学家徐光启说:“一家不争便是家齐,一国不争便是国治,天下多不争便是天下平。如唐尧之圣……总来也只是个不争。”
26、象辞的意思是:上卦象为天,下卦为水,天的性质向上,水的性质向下,双方背道而驰,这就是讼卦卦像。君子做事要从中受到启发,做事时要预先谋划好。
27、“很”,普通话读音为hěn,最早见于秦朝小篆时代。“很”的基本含义为甚,非常,表示程度加深,如很快、很好;引申含义为古同“狠”,凶恶;古代指争讼,如“很无求胜”。
28、 现在有一句成语叫:讼则终凶。这是出自《朱子治家格言》: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居家就是在家日常生活了,“居家戒争讼”,你要戒掉争讼,“讼则终凶”,假如讼呢到最后呢一定是不好的,输了固然不好,赢了也没有用。你赢了白白地浪费了你的生命。所以讼是不得已的,最好不要讼,讼到最后都是凶。“讼则终凶”这一句话就从易经出来。朱子治家格言这样子的格言,它的背景是易经,你怎么可以不读易经呢?很多智慧的来源,像这个“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都在这古老的经典当中,就已经说明清楚了。因为人类的问题一直是如此,没有别的问题,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人生就没有问题,剩下的就是你有多少知识才华,知识才华是在你德性培养了以后,再去追求的。我们现在的教育是颠倒了,先追求知识才华,能言善辨,这个就是聪明的学生,老师就喜欢,家长就夸耀。告诉各位,这不是古人的教育方式,古人是先要有德性,先要有智慧,知识慢慢来。不要看不起知识比较差的人,我们要看不起没有德性的人,这样我们的社会就太平了,这就是智慧。人生的智慧在哪里?在有德,而不是多么有高才,知识多么丰富,有些知识丰富的人更可恶。好了,讼则终凶啊。
29、《周易》“讼卦第六”中说:“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易经·象传》对此做了解释:“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关于《周易》经传的学术流派,传统学术以其为儒家作品,亦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易经》十传包括《彖传上》、《彖传下》、《象传上》、《象传下》、《文言》、《系辞上》、《系辞下》、《说卦》、《序卦》、《杂卦》,非全是儒家作品,从其所包含的宇宙观、思维方式、思想倾向来看,可能是道家解释《易经》的作品,在《系辞》、《彖传》、《象传》、《文言》等篇有明显的表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故认为《周易》经传中以讼为凶的见解,反映了道家思想对传统“无讼”观念的影响。既然讼为凶卦,君子处世就要小心谨慎,从一开始就要避免诉讼的发生。
30、 朱柏庐,(1627—1698),明末清初江苏昆山县人。著名理学家、教育家。
31、讼卦上卦象为乾为天为阳,其性质向上,下卦为坎为水其性质向下,两卦同性相斥,并且天往上升,水往下流,目标相违背,这便是讼卦的卦象。这就好比人们各自怀着私心,都为自已的利益着想,思想不能统一起来。所以人们在争夺利益的同时,便会引发争斗,到头来只有通过诉讼进行解决了。
32、以保护交易安全与善意第三人为主旨的外观主义法理的核心是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对外观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诚实善意的信赖而创设的法律关系、取得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具有公信力的公示公信行为(包括登记和公开披露行为)尤其应受到尊重。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公司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行为的效力认定,要严格适用《合同法》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鉴于股权虽非物权、但与物权具有不少共性,为维护股权的流转安全,对于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行为原则上可以准用《物权法》第106条有关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则。《公司法解释三》在第7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与第28条第1款条款均要求人民法院准用该制度。
33、争:力求获得,互不相让,争夺。竞争。争长论短。讼:在法庭上争辨是非曲直,打官司,讼事。讼案。讼词。
34、还有一法,与是非保持距离。因为人们早已习惯是非不分,习惯顺应时势随声附和。时移世易,一时有一时的是非。谁能知,何时能赶上你的是,何时又撞上你的非?此卦三爻爻辞有言:“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真乃醒世良言。
35、意思自治精神是法官迷航时的指南针。法官在个案中面对两种同等重要的价值(同样是效率价值、同样是公平价值)冲突甚至几近于迷失航线的时候,只能坚信私法自治的北斗星。例如,股东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关系与股东资格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从法理上说,股东对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要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但根据契约自由精神,既然全体股东在章程中特别约定将股东资格之维系与侵权行为捆绑在一起,并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仲裁机构应当确认章程条款的效力,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甲股东的除名行为。又如,私募股权(PE)与项目公司创业股东之间经常缔结的对赌条款就是认赌服输的商人精神与契约自由精神的体现。除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原则上应属有效。不能简单地由于我国禁止赌博,就浮想联翩认为对赌条款也违法。其实,对赌条款只是一种形象化的说法,是投资方与创业股东之间控制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最佳商业智慧。
36、讼不宜穷争,应及早平息。如是,为仁由己,自由于已,得安贞之吉。
37、因受道家“无为”思想影响,中国民众本来已有谦和不争的心理基础,在统治者的宣教、引导下,更容易形成无讼远诉的价值观念。历代官修或私著的地方史志中,对这样的民间传统有详实的记载。明代刘文征在《滇志》卷三中说,当地人民“少有不平,宁弃不争”。《嘉庆重修一统志》第一九一卷记,广西府(今云南泸州、师宗、丘北等地)的民风是“礼让相尚,以讦讼为耻”。清代薛渭川《嵩明州志》卷二称当地之人“敦朴素著,……不好争讼”。
38、其出奇制胜法。有的司法官,为化解纠纷,不时采用一些出人意表的妙法。清代知县陆陇其遇一兄弟争讼案,审理之前,“但令兄弟互呼”,不到五十遍,两人便主动请求撤诉。但陆还是写了判词决案,曰:“夫同气同声,莫如兄弟,而乃竟以身外之财产,伤骨肉之至情,其愚真不可及也。”判令财产由兄长掌管,弟弟予以协助。
39、《明原经》曰:死符小耗同方,乃太岁气绝之辰。死符星属于太岁十二星之由每个人的生肖和当年太岁来推算。太岁十二星即:太岁、太阳、丧门、太阴、官符、死符、岁破、龙德、白虎、福德、天狗、病符。经曰“死符者,岁之凶神也,常居岁前五辰”,籍此可以推算每年命犯死符星生肖属相如下:
40、世界上不存在没有漏洞的法律。2005年同步修改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虽然充实了实体规范,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诉法》丰富了公司争讼的民事诉讼规则,但立法者并非先知先觉,无法对将来发生的公司争讼料事如神,规定得滴水不漏。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但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失灵。在公司领域的意思自治机制失灵后,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有所作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公司立法本身亦不完善,常有个别法院以法无明文或规定不明为由,拒绝受理某些公司争讼。
41、在自己的主张或利益遭受坎坷与挫折后,要宽以待人,好自为之,妥为应对,可以化险为夷,免于灾祸。
42、为了保持中国外贸的稳定健康发展,无论欧美、日本等国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国家层面,我们都要积极与众多WTO国家积极沟通,寻求消除“替代国”做法的可能。只有消除“替代国”这个安在中国钢材出口头上的“紧箍咒”,我们的钢材出口才不会被其他国家恶意指责和扭曲。尽管这条路可能充满荆棘,但是为了获得应用的公正、平等市场地位和待遇,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挫折就放弃努力。
43、意思:监狱。圄(yǔ)。原意义就是监牢的意思,后又引申出束缚、困难的意思。
44、法官要援引法理,补阙漏洞。一流法官援引法理裁判,二流法官援引法条裁判。法理在弥补法律漏洞方面的功能应引起法官高度重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法理有助于帮助法官拨云见日,透视扑朔迷离的法律现象,理清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实现裁判思路的化繁为简。为避免伤及无辜,妥善化解第三人之间、外部善意相对人与内部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官应当尽量寻求多层次的立体化的法律关系梳理方法。法理既可体现为通说或多数说,也可体现为新说或少数说。立法者的智慧在于求同,而学者的天职是求异。学说主张者并非立法者,也非政治家,学术争鸣在所难免。法院和仲裁机构无论援引旧说、新说,抑或通说、少数说,均应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采纳该说的具体理由,以杜司法专横,自觉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例如,在公司董事会发生“宫廷政变”、原董事长采取以守为攻的策略,窃取公司各种印章的情况下,新董事长若向原董事长讨要公章的诉讼就很难找到成文法律依据。法院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也曾困扰许多法官。但只要认清了公司与董事长之间的法律关系,确认新任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地位,前述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45、由于“道”的价值理念的影响,传统中国人形成了谦和不争的民族性格,其对待财产利益甚至精神利益,表现出较为豁达的态度,现代法制所强调的权利意识,在他们心目中比较淡薄。因而在日常生活中,即使遇到了纷争,他们往往也不愿诉诸法律来解决,进而形成了一贯的息诉无讼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模式。
46、既没有争的必要,也没有讼的可能。远离即可。
47、由于公司争讼标的金额较高,且往往涉及公司的生死存亡以及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法官更应切实重视公司争讼的调解工作,尽量将调解作为公司裁判的必经程序。例如,人民法院对于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83条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即使公司经营管理确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的确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法官也要通过艰苦细致的调解工作,帮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通过妥协与合作找到解散公司之外的替代途径、甚至效果更好的途径。只要有百分之一的成功希望,法官就要作百分之百的调解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1款也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遗憾的是,此处列举的调解方案只有3种:公司回购股份、股东之间收购股份、以及减资,而且,把公司回购(股东退股)放在3种调解方案之首,似乎最高法院在退股与转股之间鼓励退股,至少对退股与转股的选择保持中立态度。
48、 韩非为什么讲“三虱争讼”的故事?所谓的“虱”又有怎样的特殊含意?这或许和《商君书》所说的“六虱”也有关联。《弱民》说:“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志,曰行……六虱成俗,兵必大败。”《靳令》亦以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这样看来,《韩非子》中的“三虱”也应该有着类似的意味。引申开来,韩非的意思大概也是说,为一己私利而争夺不休的人臣就好比是争讼的虱子,丝毫不顾及国家的长远利益。所以,那些叮在猪身上拼命吸血的虱子们,倒是要仔细想想,如果有一天“肥猪”不复存在了,自己又该怎么办呢?
49、再次,将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经调解而直接到官府告状的叫“越诉”,朱元璋在《教民榜文》中曾规定,当事人要杖打“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仍发里甲老人量断。”只有先经调解未果的,才能告到官府。
50、 九阳刚啊,这个阳刚不是要跟人家斗啊。阳刚,你看它怎么做?“不克讼”。克者,能够完成。它不完成讼——不克讼。不完成,这个讼不要了。“归而逋”,更厉害了,逋就是逃走,我回家,我逃走,算了吧。那人家会说你怎么那么样的懦弱?你是什么?孬种,窝囊废,你看逃走了——不是的,而是“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啊,家里呀,我的家乡还有三百户人家呀,我要保护他们呢,我回来之后这三百户人家没有受到伤害呀,什么意思?你还有你要做的事啊,你还有你的人生要过啊,你为什么要把生命浪费在这里,所以“归而逋”,最好我们这三百户保存起来,懂吗?你再讼下去呀,告诉你连三百户都要陪葬了,懂吗?就是这个意思,这是象征。好像诗一样,写一首诗给你看,那你看看这首诗你有什么感受,大体你能够了解,“归而逋”,你看你有多刚强,在真要讼的时候,你到最后停下来。用一种真诚的心面对对方、面对自己,人家如果笑你是懦弱,你不要管他,“归而逋”,赶快逃走。为什么?没有意义。你争下去有什么意义呢?“终凶”——你能够辩明吗?一个不诚恳的人能够辩明吗?所以你自己要诚恳,对人也要诚恳才能“其辩明也”。这样“小有言”就算了,要不然的话,越辩是越厉害的。所以,九不克讼,归而逋,你还保留了半壁江山,“其邑人三百户”,没有毛病,没有伤害——“无眚”。
51、道家的这些价值理念,对传统中国人的民族性格和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2、弘扬公司自治精神,并不意味着放纵滥用公司自治的行为。当私法自治尤其是公司自治失灵时,司法权必须显灵,光复公司自治的精神。当公司自治被见利忘义的无良控制股东或管理层滥用时,司法权必须挺身而出,亮出正义之剑。例如,在小股东受到公司董事会和控制股东压榨、且无法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只有司法救济才能雪中送炭。因此,在行政权和立法权淡出对公司生活的过度干预时,以定纷止争为主要价值追求的司法权呈现慢慢扩大趋势。
53、法律规范的不断细分是现代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要弘扬公司自治精神,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多赢和谐的公司法律秩序,必须准确识别法律规范的性质。无论私法规范,还是公法规范,都有强制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立法者通过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默认规则)与赋权性规范等不同形式界定国家干预公司生活的价值取向、外延、力度、节奏和重点。强制性规范旨在设定当事人的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旨在设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倡导性规范旨在劝诫当事人见贤思齐、择善而从、但无意为当事人创设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任意性规范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默认式的契约文本,赋权性规范旨在赋予当事人自主决定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自由天空。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为当事人设定了法定义务,与之相抵触的行为不但视不同情况而无效、可撤销或者不成立,还会导致民事责任或者不利法律后果。而倡导性规范则仅具有号召、倡导、鼓励的导向功能,并无法律意义上的义务、责任或者不利后果作后盾或威慑。违反倡导性规范的行为在法律上依然有效,尽管在事实上可能会导致行为人蒙受不利的商业风险或道德评价。
54、摘自:《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原题为“道与中国‘无讼’法律传统”
55、由于统治者在思想、制度、司法三方面大力倡扬远讼息诉的价值理念,传统中国人遂浸染在无讼的文化氛围之中,于不知不觉中养成了自己固有的法律观念。
56、法官要剖析情理,促进和谐。法官准确寻找裁判依据、查明案件事实、注重法律推理过程的主旨在于确保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追求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的公平公正。但问题在于,社会公众基于朴素的法律感情和伦理感情在评价某一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之时,往往增加了法律之外的伦理评价要素:该裁判结果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是否合理;该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如何,社会效果又会如何;法律上没有瑕疵的裁判结果是否会在现实社会中催生损害主流价值观的失信行为。为追求裁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法官必须在论述裁判的法律理由之外,详述裁判的伦理根据。睿智的裁判结果应当尽量缩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鸿沟,确保裁判结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真正经得起社会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涉及他国当事人的,还要确保裁判结果经得起国际社会的检验。例如,法官倘若心存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就可以在公司、股东、消费者、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利益平衡点,促进公司法律关系的和谐,实现各方利益多赢共享,预防一些公司“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悲剧。
57、有法官认为,法院对复杂的公司争讼案件不予立案,可使法院保持中立态度,进而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殊不知,该态度的效果适得其反。既然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不肖之徒在现实生活中就可轻而易举地顺藤摸瓜,针对法院的司法救济盲区,设计出游离于法院司法审查之外的阴谋诡计。可见,法院拒绝或者怠于受理民事案件的态度实际上纵容了不合法、不公正的利益格局,助长了失信与不法行为。既然人民法院被誉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当然不应失守。
58、部首:讠 结构:左右结构 笔画:6
59、司法中的引导:对诉至官府的案件,办案官吏多用调解之法解决,与当今法院的诉讼调解相似,做到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做法多种多样,如自我谴责法、教喻开导法等,目的就是通过多做思想教育工作,让当事人反省,最后主动撤诉或达成和解,培养民众的无讼意识。
60、(1)诉争:是指告诉、申诉、控告意思和行为。
61、中心官网:http://www.aidujing.com/
62、其教喻开导法。东汉地方官吴佑,遇到争财讼案,总是“以道譬之”,就是用通俗易懂的方法教育争讼双方,甚至亲自登门劝双方和解,以致辖区内讼案减少。唐代县官韦景骏,在处理一桩母子诉讼案时说:“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众无天分。汝幸在温情之地,何得如此?”然后送给母子俩一本《孝经》,二人痛哭而去,终成慈母孝子。
63、当道家“无为而无不为”的思想浸入民众生活时,人们逐渐懂得了道的权威性和不可违背性,唯有顺应其规律、法则,才能无往而不利。道的目的在秩序,道的方法在无为。而无为的核心在于节欲自律,用以消解灵肉之间、人人之间、天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达到秩序的平衡。而在秩序与利益之间,秩序的意义更重于利益。人类领悟了这个道理,便会以节欲自律的心态和无为不争的行为去对待名利,对待争讼;当这样的心态和行为形成稳定的安身立命、应时处事的模式后,也便内化为民族性格和民族心理。这便是中国“无讼”传统的观念基石。
64、你与邻舍争讼,要与他一人辩论。不可泄漏人的密事。
65、人们各自怀着自私之心,在这种情况下,诚信自然会被窒息,因为靠诚信无法使自己获得更多的饮食与财物。这就好比战国时代,人们怎么生活和保全自己呢?只有“惕中吉”了。也就是说只有时刻警惕,谨慎小心做事,才不会受害。可是如果社会成了这个样子,人们再警惕,最终也是难逃凶险的。在这种情形下,遇到难题唯一的出路是求大人物帮助,可是不适合跨越大的险阻,因为这种时代只能逃避危险,哪能以身犯险呢!这种生活方式,就有些像小市民的生活方式。小市民寄生在贸易来往的城市里,可是自己又没有地位,没有权势。来城里做生意的商人都很奸诈,为了不上当,小市民必须学得“精”一点,自然别人也不会讲诚信了。一遇到别人欺负,只能请有能力的大人物帮助解决,对于有危险的事情,离得远远的。小市民的这种生活方式是环境造成的。
66、 我们看“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小有言”的时候就把它辩明,就把它分辨清楚,就是做事谋始,分辩清楚。这里要不要再分辩下去?或者说两个人开始就以真诚的心来辩,真诚的心来辩真理就越辩越明,甚至有些真理是辩不明,不明就要互相尊重,这样就是“虽小有言,其辩明也”。比如说现在的统独问题,这不只是小有言呐,这已经等于是萧墙飞戈了,这是在自己国家之内呀,是一个动乱的根源呐,这已经不只是“小有言”呢,这个是“讼则终凶”啊,一直争论下去整个社会会跨掉的,浪费社会成本。在小有言的时候就应该辩明,但是不辩,或者辩来辩去大家也不是用诚恳的态度辩,怎么明呢?所以这个“小有言”到最后就变成上台大家互相叫骂,这样就使这个社会反动,问题也是互相叫骂,这个整个社会在讼里面,那是不得了的,那是非常令人担心的。家庭也是常常有事情,父母互相叫骂的也有,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也互相叫骂,本来两个都好心好意要培养孩子,但是结果呢这两个人呢并不“有孚”,在“小有言”的时候不辩明,然后越积越多越积越多,到最后只有开骂。这可怜呐,讼,连最亲密的人都在讼,何况其它的社会上一些争权夺利的人。所以看到讼卦我们不喜欢,我很不愿意讲这个卦,这个越讲越觉得人生简直太无聊了,真的无聊。初要小心呢。
67、d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可以预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行政权在市场活动与公司生活的作用空间会慢慢压缩,但司法权的干预空间则会逐渐拓宽。当然,公司争讼必须具备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的基本要件。
68、 欧阳祯人,哲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专职教授,兼任武汉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69、我国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可诉性虽大幅提升,但立法漏洞依然存在。为授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公司法多次使用了诸如“滥用”、“合理”、“不正当”之类的模糊语词。为识别法律规定的应有涵义,为在个案中准确把握模糊语词的应有涵义,要树立学习型法官的思维,大兴公司法研习之风,深化对公司法解释学的研究。法官既要学习公司法的条文,更要学习公司法条文背后的立法理念与立法思维;既要知其所以然,更要知其何以然;既要学习成文化的公司法典,又要学习相对稳定的公司法原理;既要学习书本上的公司法,又要学习实践中的公司法(包括商事习惯)。
70、也许有法官或仲裁员认为,调解结案模糊了法律关系,难以通过黑白分明的裁判结果向社会发出清晰的行为模式信号。此种观点可以理解,但值得商榷。诚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官的确有可能写出流芳百世的经典裁判文书。但服务型法院应以促成两造当事人寻求共赢的、低裁判风险的争议解决方案为最高使命。换言之,完美的裁判活动不一定以一份判决书画上句号。调解结案既有利于早日排除民事活动中的法律障碍、法律风险与道德风险,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各方当事人的自尊和互敬心理,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申诉和缠讼的根源。对于法理含量较高、法院和学界存疑的案件,调解结案更加魅力无限。在一定程度上,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会折射出法官对调解的重视程度和调解艺术的高低。
71、刚刚出狱的囚犯眼看诉讼官司都了结了,兴高采烈地买了甜瓜上了酒楼。
72、鉴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列举的公司争讼案由仅有10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更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拓宽为22类。为进一步拓宽民事案件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公司纠纷案由扩张为25类。广义的公司争讼类型还包括14类与企业有关的案件、16类公司破产案件与17类证券案件。虽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举的公司争讼案由空前扩张,但列举难免挂一漏万。因此,法官必须从严密的逻辑角度把握和受理公司案件类型。从时间序列看,公司争讼覆盖公司从设立到注销登记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当事人角度看,公司争讼涵盖公司、股东、高管、债权人、利益相关者等各类公司法律关系当事人。从原告的角度看,公司争讼分为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对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对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对经营者提起的诉讼、经营者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对股东提起的诉讼以及其他诉讼。其中,股东提起的诉讼以请求权基础为标准又可分为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直接诉讼又有自益诉讼和共益诉讼之别。
73、从生成论上讲,万物皆是道运动而产生的结果。“道生一生二生三生万物。”从辩证法的角度讲,万物都是在阴阳两极的对立统一中运动发展,阴极则至阳,阳极则至阴,阴阳平衡打破之时,也是事物灭亡之日。“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从发展观而言,事物从哪里来,必将回到那里去,万物由道生成,最后又回到道,这是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常”,所以道的本质是“一”,来于一途又归于一途。“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因此,阴与阳的对立统是万事万物都不可能逃离的运动法则,同时也是道的运动规律作用于事物的结果。
74、制度上的完善:国家提倡无讼,并不等于对既有的社会纠纷熟视无睹。古代社会将田宅、户婚、债务、地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称作“民间细故”,要求先进行调解处理,以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在调解不成,再到官府来告状。为了提高民间调解的成功率,国家在制度上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75、法官的裁判三段论离不开大前提的确定。倘若大前提引用有误,必然导致司法不公。但是,法官在竭力寻求清晰的裁判规则时,往往被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所困扰。现代公司法律关系的盘根错节,立法文件的浩如烟海,立法阶位的复杂多元,立法文件对公司关系内容和救济措施的立法真空,都为法官发现妥当的裁判规则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慎思明辨,求索规则成为公司争讼裁判的重要思维。其核心内容是发现与适用妥当的法律裁判规则。
76、许多面孔,错落地在我眼前跳舞;许多人声,嘈杂地在我耳边争讼。
77、当然,商法尤其是公司法中的特别规则应当优先适用,以维护交易安全与促成交易效率。这就需要法官要严格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依法礼让善意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全力维护交易安全。在公司法规则不明的情况下,商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外观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公司维持主义应优于一般民法规则适用。
78、从实践论上讲,“无为”通“无违”,即不要做出违背道的规律和法则的行为,像这样来考虑问题和调节行为,才能与道的精神相合,才能维持天、地、人间的合理秩序。
79、 比如说蒙卦,古人所讲到的教育问题到现在大概都还有。所谓的“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蒙以养正,圣功也”,这两句话正是目前教育的大问题呀,目前的教育把这两句话执行出来了,我们的教育天下太平了,不是吗?“蒙以养正,圣功也”,你在童蒙的时候有没有养正呢?如果没有养正,他长大以后会怎么样呢?所以有社会问题就出来了嘛。那么老师要怎么办呢?要“果行”才能够“育德”嘛。这个“果”字是果决、果敢,“果”就是内在充实,象水果一样,果是木头上结的实,叫果,叫果实,所以“果行”这个“果”啊,就有一种很笃定、充实、饱满的意思。请问你们以后去当老师,你的德行有充实饱满吗?假如没有,你怎么教育下一代呢?所以你看到这个卦是要反省的,而且反省的这个问题一直都是这样没有变,你只要反省这个问题,其它问题大概就可以解决,所谓“本立而道生”,你就是把根本问题抓到了。在易经这样子简单的文章里面,为什么让我们越读越喜欢读呢?因为它往往能够指出一些重要的人生问题,而且是相当原则性的指点,你能够从读《易经》当中,得到一些启发,有更好的创作,当然更好,比如你认为教育还有哪些问题。但是易经所提到的问题你解决了吗?要往这里去想,历代以来不管哪一个大学问家、大教育家,一提到教育,常常会用《易经》蒙卦的这个观念来解释:“蒙以养正,圣功也”,“君子以果行育德”。
80、公司自治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是市场经济富有活力的秘笈。弘扬公司自治精神,不仅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自主创新与发展能力,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创新型国家。公司自治精神的核心要求是要求法官首先尊重商人们的理性选择和商业判断,包括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心态所作的各种商业判断。隔行如隔山。由于法官与商人之间在专业技能与思维定势方面的天然屏障,法官无法在所有情况下模拟出比商人还贤明和准确的商业决策,即使法官出于良好愿望也是如此。因此,法官首先应当尊重公司(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机关)、股东、董事、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依法作出的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
81、法官在判案时倘若遇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规定不明、判案依据不足的情况,还应援引商事习惯判案。商事习惯是在实践中被广大商人反复遵循、反复实践的商业做法。倘若把公司立法比作国家制定的外生法律规则(硬法),而商事习惯堪称商人群体为自己量身定做的内生法律规则(软法),而且拥有蓬勃生机。法官应当注意发现和发掘资本市场中的商事习惯。随着政府职能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和行业协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将日渐丰富。因此,自律规则也是重要的商事习惯来源。但要警惕重利轻义的“潜规则”。由于“潜规则”违反了法律与伦理所倡导的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因此不应视为裁判案件的商事习惯。希望各行业协会关门清理“潜规则”,希望公权力部门运用公权力围剿“潜规则”,希望企业界和利益相关者自觉抵制“潜规则”。要坚决反对“潜规则”上升为商事习惯甚至法律规范。
82、这种无讼的思想,一直流传至今。中国乡土社会,至今仍沿用礼治习俗,即礼俗上的人情社会,乡民仍奉行无讼理念。可能是习惯,也可能是打官司的成本太高,比如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更重要的是体面成本,中国人历来就有以讼为耻的心理状态。
83、首先,民间调解可以采用强制手段。如在明朝初期,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荐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即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剂。调剂时可用竹篦责打当事人。增强调处的威慑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所谓不见棺材不掉泪,不来点硬的,斯斯文文,郁郁乎文哉,恐怕很难搞成事儿。今天的民间调解之所以成功率较低,估计原因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