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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提出了什么学说
1、1783年与英国缔结和平条约后,促使各州团结的外部力量消失,各州的离心倾向加大,各州内部对立法权过大的不满日益增强,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安全,促进发展,美国召开了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
2、●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
3、很显然,这里所说的不是法律,法律对于自由显然并不充分。因为法律可能是非常劣性的或者是压迫性的。我认为,自由在此的含义是,能够履行一个人的义务,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并且,一个人不被强迫去做违背他的义务的事情。因此,自由意味着能够道德地行动,不被强迫地去做不道德的事。这是一种非常著名的自由观,这种自由观在孟德斯鸠这里得到了暗示,但是他却一笔带过。这不是他在这个主题上的定论。
4、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审议性的、管理性的——对应于行政性的、司法性的要素。但是,除了存在某些区别之外,比如说,审议性的要素不同于立法性的要素之外,要点如下:亚里士多德并不关心权力的分立问题,他关心的是区分不同的功能。他并没有主张说,它们必须由不同的人来掌握。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力分立是孟德斯鸠的原创性教诲,尽管在洛克那里已经出现了一些重要因素,但是在洛克那里,这些因素没有明确地走向权力分立。
5、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2)有关国籍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事项的行政权力”。其中,立法权是指制定临时的或者永久的法律、修正或废止已经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选出的议会机关来行使;行政权是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以及执行其他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审判诉讼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6、《论法的精神》出版后不到两年就印行了22版,多种外文译本也相继问世,成为风行世界的经典之作。由于书中鲜明的立意、尖利的笔锋、辛辣的讥讽深刻地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敌意,教会和耶稣会对他恨之入骨,巴黎大学还将它列为禁书。为此,孟德斯鸠在1750年匿名发表了名为《对的辩护》一书。对反对统治阶级的恶意中伤予以回击。
7、法国人拥有一个“巫师”,他(路易十四)高高在上,他可以让人们无缘无故地互相残杀。另外一个“巫师”(指教皇),他可以让人相信,三就等于人们吃的面包不是面包。
8、西塞罗根据统治人数的多少对政体进行划分,他认为“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我们称此人为独裁国王,我们称这样的国家体制为王政。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城邦由贵族意志掌管。人民的城邦(因为人民就这样称呼)即其一切权力归人民。”西塞罗认为只有这三种体制适当地混合而成的第四种国家体制特别值得称赞,因为这种国家体制中有一流的、杰出的首脑,但他不专权,贵族可以掌握一定的权力,重大事情由民众决定,这样就可以保持权力平衡。
9、勇于求知的人决不至于空闲无事,虽然我并不担负任何重要职务,却总是忙个不停。我以观察为生,白天所见、所闻、所注意的一切,到了晚上,一一记录下来,什么都引起我的兴趣,什么都使我惊讶。我和儿童一般,官能还很娇嫩,最细小的事物,也能给我大大的刺激。
10、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精神是受刑罚的精神影响的,刑罚的精神应该体现宽和,“治理人类不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手段的使用应该慎而又慎。”刑罚精神应该宽和的原因在于:第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爱国心、廉耻心、畏惧责难的心理,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所以刑罚不但要轻,而且除非万不得已不轻易施用刑罚。第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应该顺从自然,从自然给予人类的廉耻心中受到鞭笞,把不名誉作为刑罚的最重部分,这样各种残酷的刑罚就是多余的了。第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它本身应是一种教育手段。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应当努力通过适度的刑罚与奖赏,适宜国民性格的哲学、道德与宗教的箴规,法规的适当运用,羞辱刑的施行,长时期幸福和太平生活的享受等措施,去教养人民。如果立法者害怕人民的精神已经习惯于只有残酷的刑罚才能有所约束,较轻的刑罚已无济于事的话,立法者便要用一种缄默的做法,在不知不觉中改进,在可以宽赦的特别案件中就宽减其刑罚,直到一切案件的刑罚都可以得到改变为止。刑罚应当适中,在孟德斯鸠看来,严刑峻法、株连、拷问、肉刑、报复刑、子罪父坐或父罪子坐都是专制主义的产物,是对人格的侮辱,是违反人类的理性的,应当坚决废除。严刑固然可以使人心恐惧,但也会产生另一种结果,就是以后将无人来控告,也无人来判罪了。孟德斯鸠一再强调要把不名誉、感到羞耻等作为严厉的刑罚,他说:“在我们的国家里,无论是父亲由于子女的缘故被判罪,还是子女由于父亲的罪过被治罪彼此都会感受羞辱,其严厉程度如同在中国被判处死刑一样”,不需要再施以别的刑罚了。他认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对于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而言,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作为刑罚。”他以日本天皇之子被谋杀的例子来说明:过于严酷的法律,反而会阻碍法律的实施;当刑罚残酷无度时,则常常被人们放弃施行,从而导致刑罚的虚置。所以,刑罚应该宽和。
11、启蒙先驱们提倡用理性而不是用外界的权威来判断一切事物,只敬畏真实,尊重科学,不再信奉传统的偶像与教条,把批判锋芒直指封建专制制度及其宗教思想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准备了思想条件。
12、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13、尽管孟德斯鸠借助两个波斯人的视角表达的是“客观”描述,但是实际上更多都是针对当时法国的国家专制主义、宗教的不宽容和社会风尚的普遍放荡所作的精彩绝伦和尖锐的讽刺。在这种戏谑和嘲讽的背后,隐藏着对法国的社会秩序的基础所作的严肃和激烈的抨击。(孟德斯鸠提出了什么学说)。
14、风俗在孟德斯鸠的思想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15、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立法者同时也就是法官,那么不管法官说什么,就都是正确的,这就等于给法官以草菅人命的机会。
16、后宫的结局是,妻子们终因熬不住而走向自我毁灭。
17、康德宣称启蒙运动的口号就是:“勇于运用自己的理智!”
18、制宪会议上,汉密尔顿、杰斐逊等人在洛克、孟德斯鸠的思想基础上,对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进行了适应美国国情的发展,并且将三权分立与制衡宪法化,从根本上确立和巩固了三权分立的制度。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
19、法国当时意识形态里的主要冲突是人权概念和自由主义与绝对君主制和贵族传统特权之间的对立。还有自然科学与宗教和教士权力的对立。
20、在第十一章第2节,他给出了“自由”(Liberty)一词的九个观点和九个含义。处在中间的观点认为,自由是指有蓄留长须的权利,这就表明了这些观点的荒谬—这一点可以追溯到俄国人对彼得大帝改革的反应。他们反对以俄国自由为名剪掉胡须,因此,我们可以摒弃掉这种自由。
21、施特劳斯:《从德性到自由——孟德斯鸠讲疏》,黄涛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22、从英国回来之后,他的明确目标就是要让自己的祖国和整个欧洲都以英国为榜样发展自己。
23、孟德斯鸠(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
24、启蒙思想家们见多识广,思想深刻,与游历分不开。
25、各州为了防止行政专制,运用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建立了分权体制,但是在运用时各州的分权体制中只有分权而缺少权力的相互制衡,且权力的分配也不均衡,立法机关拥有政府的主要权力。因此造成了各州立法机关侵犯其他部门的权力和违宪的状况。
26、我在年轻的时候,曾经接触过一些妇女,她们使我相当幸福,因为我相信她们爱我,而一旦我不相信这样的爱,我就断然中断它。对我来说,读书是对抗生活乏味的灵丹妙药,只要1小时的阅读,任何悲伤都离我而去。
27、在他看来,这君主最大的财富,不是金矿,而是臣民的虚荣心。君主像个大魔法师,能随心所欲地左右臣民的思想。这样的统治靠的是欺骗,而人民却轻易相信谎言,好像臣民只有跟着他以及他的政治势力,才有幸福日子。从意识形态上说,这君主也是傀儡,因为在他背后,还有不能变的思想,一个宗教的乌托邦,几个世袭的教皇。正是他们,让人们相信最为荒唐的道理。路易十四和一切有帝王思想的人一样,喜欢周围恭维着自己的人。那些献媚之徒,只要伺候好上司,哪管人民的疾苦!他们等着舔主子吃剩的宴席。那里可是大有油水,不过主子早已吃够了!主子所要的,只是牌位或面子而已。
28、绝大多数人民参与政治的直接行为就是选举代表。
29、“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恐怖的目的是平静,但是这种平静不是太平。”
30、这种情况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发生后得到了改变,司法权在三权分立机制中的制衡作用真正实现。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约翰·亚当斯连任失败,托马斯·约翰逊胜利,同时在国会的选举中联邦d人也失败了。为了保住在司法领域的权力,在总统权力交接前,亚当斯对司法机构作了调整,任命一批联邦d人担任联邦法官,但因为疏忽和忙乱有17份委任令在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同时兼任大法官)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继任的总统托马斯·约翰逊让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令全部扣发。威廉·马布里是没有得到委任令的17人之马布里等3人在得知委任令被麦迪逊扣发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马歇尔在判决该案时援引了《1789年司法条例》的第13条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
31、洛克他以自然法为其法治理论的基础,其核心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他认为国家由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他认为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最大危害是政治权力的滥用,因此政治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力应当是有限的、分立的和负责的。
3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是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政理论,对西方政治体制,特别是美国的政治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美国政治制度中,权力分立和制约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原则。
33、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刑法的理论,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的刑法思想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一样,都具有历史进步性。对于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建立及其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他的刑法思想是其三权分立学说的延伸,因而丰富且具体,对后世的刑法理论具有深远影响。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孟德斯鸠的刑法思想只是他要求对当时所处的社会进行改良的一种理想。归根结底,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然法所调整的社会才是人类理想的社会,因为自然法单纯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其他诸如刑法之类的人为法都是基于出现了战争状态的产物,是自然法面对社会现实作出的一种妥协。所以,孟德斯鸠总结道:“总而言之,历史已充分地让我们懂得了刑罚除了破坏是不会产生什么好作用的。”这表现了孟德斯鸠基于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不满和否定,但作为对刑法整体的历史评价,则不免失于片面,不够妥当。
34、继而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游历欧洲列国,最后抵达伦敦。
35、开篇就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36、孟德斯鸠认为,在宽和政体下,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犯罪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对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孟德斯鸠根据犯罪性质,将犯罪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危害宗教的犯罪,就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这是单纯的亵渎神灵的犯罪。对于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罪犯,应该剥夺宗教所给予他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教徒来往;避开罪犯,不和他们见面,唾弃、僧厌、祖咒他们等。而那些“为上帝复仇”的做法,如对渎神者判处剥皮刑和火刑的做法是不错误的。但是,秘密地亵渎神明则不是犯罪行为,不需要司法的介入。如果以“为上帝复仇”的思想指导司法,必然造成刑罚的冤滥。第二种是违反风俗的犯罪,这主要是指破坏公共有关男女道德的禁例或者个人的贞操方面的犯罪。对于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罪犯,应该剥夺犯罪人享受社会所给予遵守纯洁风俗的人们的好处,科以罚金,给以羞,强迫他藏匿,公开剥夺他的公权,驱逐他出城或使他与社会隔绝,以及一切足以消除两性间的鲁莽行为的属于轻罪裁判的刑罚等。孟德斯鸠认为,这种犯罪人存心作恶者少,而出于忘乎所以或不自尊、自重者较多。第三种是危害公民安宁的犯罪,这主要是指单纯的违警事件行为。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可以处以监禁、放逐、矫正惩戒及其他有利于公民的安宁和使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的刑罚。第四种是危害公民安全的犯罪,对这一类犯罪的惩罚就是真正的所谓刑罚,是一种报复刑,即社会对于一个剥夺或企图剥夺他人安全的公民,拒绝给予安全。之所以要采取这样的惩罚,主要是根据该种犯罪行为的性质,从理性和善恶本源引申出来的,这样有利于保证公民的自由。
37、当然,英格兰是一个现代国家,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之前所看到的有关古人和现代人所知道的东西做一修正。古人总是谈论德性,现代人则总是谈论财政、贸易等等。也许在这些较低层次的东西——例如财政和贸易等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38、我们那些很风靡的宫斗剧,怎么好意思说是为了爱,一切不就是为了争夺那个国家权力最大的男人的生殖器么?
39、人应该有好奇心,因为就像一切事物都是联系在一起的一样,一个想法之后,还有其他的想法,人们不可能只喜欢看一件事情,而不愿意看到别的事情……因此性灵总是寻找新的东西,永不停息。而且人总是依托一颗快活的心灵。
40、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分权理论。他在《政府论》中认为,为了能最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实现法治原则,应践行分权理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是指导国家力量的运行以及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应属于议会;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物的权力,对外权也应由国王掌握。另外,洛克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执行权和对外权都必须从属于立法权。严格来说,洛克的分权属于两权分立理论。洛克的分权思想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41、虽然孟德斯鸠的重点在于探讨法律作为统治人类的理性,他的自然法理论本身是相当单薄的,只一章匆匆带过。他认为统治人类的自然法则主要有四类:和平、生存、两性之间的吸引力以及对社会群居生活的向往。这些法则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造物主赋予人类的自然禀性;只有进入社会之后,人类才开始制定自己的法。有趣的是,孟德斯鸠不同意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各自为战,而在于虚弱和恐惧;只是在进入社会、团结起来之后,人才变得强大,这时才发生国家(或部落)之间的战争。为了确立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公民以及公民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相应需要国际法、政治权利法和民事权利法。但作为统治人类的理性,法律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和特定国家的风土人情乃至物理地貌紧密相连。《论法的精神》之所以洋洋洒洒、鸿篇巨制,正是为了系统探讨复杂人类关系的方方面面。
42、专制国家无法律可循,完全按照君主的意志行事。
43、礼貌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使那些受人以礼貌相待的人们喜悦。
44、“谁能够说?”答案当然是:孟德斯鸠。从这一点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德性不再是自由的指导原则。自由究竟意味着什么,眼下还是不清楚。德性必须被限定,它不再是最高的原则。
45、三种政体各受不同原则的统治:无论是民主还是贵族统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君主制的原则是荣誉,专制的原则是恐惧。专制国家不需要荣誉,因为专制国家的人都是奴隶,在这一点上彼此完全平等。然而,不同政体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民主和贵族统治之间的区别只是统治人数不同,君主制和专制之间的差别则似乎主要取决于统治者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事实上,孟德斯鸠从雅典城邦民主的实践认定:“以抓阄为方式的表决是民主制的性质,以选择为方式的表决是贵族制的性质”,因为只有抓阄才能让每个公民获得为国家服务的合理机会和预期。因此,现代的所谓“民主”选举在他看来其实更多是贵族制的特征。他还认为最好的贵族制其实就是多数统治,因为那样极少数被统治者根本不能争夺统治权,因而多数人也无意压迫之:“贵族制越是接近民主制就越完美,越是接近君主制就越不完美。”
46、但是《邦联条例》所建立起来的政府并不实行三权分立,而是建立了一院制国会,且中央政府权力很小,地方政府权力很大。造成了美国国家内部的松散状况,而形成这种体制的原因在于对行政专制政府的担忧。
47、从制衡的角度来看,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之间相互制约。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说明行政命令,可以提议、批准总统对行政官员的任命,可以弹劾总统;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要经过国会的批准,国会有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总统也有权制约国会和最高法院,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议案;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当总统受到弹劾时,由最高法院法官担任审判主席。
48、“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在实践中的真正确立
49、分权理论的思想萌芽很早,分权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专制、集权,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50、孟德斯鸠对中国文化进行了考察,认为它是世界上并存的许多民族文化之反对西欧基督教垄断全部“德行”和“真理”的观点。孟德斯鸠此举的根本目的是
51、孟德斯鸠巧妙地安排了两种方向相反的目光,两种视角站在各自的立场上都看到了奇异的事情。表面上是波斯人郁斯贝克对欧洲风俗的描述,另一种是暗里的不同身份如主妇、阉奴对波斯后宫生活的描写。
52、孟德斯鸠断断续续用了20年的时间完成不朽的《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启蒙时代的百科全书。
53、在波斯人和他的家人们的书信往来中,把东西方的社会、风土人情呈现给读者。
54、《论法的精神》是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的最主要著作。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这本书提出了“三权分立”说,奠定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基础,同时它也是一本当代青年不可不读的经典名著。
55、专制国家也总结出非常完善的培养奴才性格的办法,这性格主要是怯弱和麻木,对国家、公共事务、法律、家族外的事情非常冷淡,对自己的真正的权利木然无知,想法设法维持暂时的太平。
56、专制制度是最不能长久的制度,因为它扼杀人民最基本的权利,以恐怖维持自己的政权。
57、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那么法官不但可以随意处置所谓的“罪犯”,也可以任意压迫普通人。
58、可是在我看来,思想特别是哲学既要有蒙田那种努力向内关怀自身的内省,也要有努力向外关怀人类社会的情怀。
59、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但问题是,与孟德斯鸠同时代的那些英国人,他们写过与孟德斯鸠有关的事,也引领我们去理解孟德斯鸠,他们认为,孟德斯鸠看到了真相,认为他看得比英国人自己看得要更清楚。之后,布莱克斯通有关英国宪法的解释中也引用了孟德斯鸠,给了他更高的赞誉,他说,从事英国宪法的法律人,如果要想解释人类灵魂的这个奇迹,也就是英国宪制,就必须以同时代的人中的那个人为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