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精品好句59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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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1、电影《人在囧途》不构成知名商品,电影名称也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上映档期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者在电影名称的实际使用上不相同也不相似。即便公众会对二者产生联想,也是由于主演相同所致,并非电影名称本身原因导致,且这种联想也不会导致”混淆”并损害华旗公司的利益;电影名称相同或近似是行业常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人再囧途之泰囧》获得立项及公映许可,其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华旗公司指控被告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成立的。

2、顾晓梦:我不怕死,怕的是爱我者不知我为何而死。

3、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全面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而事实上华旗公司早已获准拍摄电影《人在囧途2》,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并非《人在囧途》的续集,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4、首先,“人在囧途”作为作品标题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虽然被告主张“人在囧途”套用了在先电视剧《人在旅途》的表达方式,且“囧”为网络流行字,在电影《囧男孩》中早有使用,但是不可否认,本案中“人在囧途”的独特性恰恰在于“囧”字的利用,且在《人在囧途》上映之后,出现了以类似方式利用“囧”字的作品出现,例如《车在囧途》等。一审法院认定“人在囧途”属于具有独特性的作品名称。

5、(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967号《公证书》,拟证明国内知名电影节多达28个,2010年及2011年涉及奖项123个,涉及作品多达510部次,获奖作品128部次。一审判决以《人在囧途》在第十八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获”喜剧片创作奖”,在第十四届中国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为由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依据。

6、被告从未宣传两部电影具有续集关系,且主观上也没有进行”虚假宣传”的故意。华旗公司所提交的涉及”虚假宣传”的证据均为第三方的媒体报道或观众评论,并非被告官方广告宣传,即使部分媒体报道中使用了”续集””升级””系列片”等词汇,但这些词汇在电影行业中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人的理解不尽相同,且所表达的也只是个人观点;部分主创人员在非宣传场合接受采访时提及《人在囧途》使用的”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等,仅为个人内心感受的表达,不存在虚假或捏造的内容。因此华旗公司指控被告虚假宣传是不成立的。

7、关于华旗公司主张被告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事实(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8、综上,华旗公司认为五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在相关的媒体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1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9、金生火:我知道你们的手段,那是生不如死啊!

10、引火烧身:既比喻自讨苦吃或者是自取灭亡,也比喻主动暴露自己的问题,争取批评教育。  

11、被告主张其涉案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12、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答辩称:

13、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第一组之3、第二组之5、第三组及第四组均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并经过质证,并不属于新的证据。其他三份证据中,第一组证据1,并非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2虽然在一审之后公证取得,但相关内容在一审时已存在,也并非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亦并非新的证据,仅是对一审相关主张的进一步补充。第二组证据关于相同及相似影视作品名称及出品方情况表,本院将结合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

14、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更改电影名称在先,宣传中又故意明示或暗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全面升级、续集、即将拍摄《人在囧途3》等,将《人再囧途之泰囧》塑造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既导致消费者(观众)的混淆误认,也剥夺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商机,更损害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市场利益,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升级”意味着对原有版本的改进、优化,也可以说是淘汰原有版本。因此,被告宣传中使用“升级版”,影射华旗公司的《人在囧途》系低版本,鼓励消费者(观众)欣赏被告作品,从而贬损了华旗公司《人在囧途》的商誉,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15、该电影的题材取自大家熟知的民间故事,讲述月娥与陈季常之间的爱情故事,没有局限于故事本身,加入“现代化”改变,透出了更多的时代气息。该片在内地拍摄,场景十分瑰丽,演员的闪亮造型也成为本片的一大亮点。

16、大成网-腾讯网刊载的《泰囧25岁出品人投资400万获7000万回报》以及光线传媒官方网站“E视网”刊登《泰囧票房破12亿成国产片不二传奇》一文均提到,光线传媒的股价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后上涨幅度明显。

17、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兆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8、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9、第电影名称”人在囧途”本身也不具有对商品特有名称所要求的显著性、独创性。

20、异想天开:用来形容思想解放,想法独特时,含有褒义;用来形容想法很不切实际,非常奇怪,带讽刺意味时,含有褒义。   

21、关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被告对华旗公司所提交的视频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属于被告的官方宣传,不能证明华旗公司的主张。此外,被告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0年12月15日、16日《乌鲁木齐晚报》《新京报》等报刊的10份报道文章,内容主要为2010年12月15日,徐峥明确向媒体公开表示其退出《人在囧途》续集,不再以任何形式参与《人在囧途2》。被告还主张,电影行业中,媒体或公众因为电影主创相同或类型相同等因素而提及其他电影,并进行比较,是通用的报道方式。例如:新浪娱乐、网易娱乐等在报道《东成西就2011》时提及《东成西就》,并进行比较,《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新京报》等在报道《疯狂的赛车》时提及《疯狂的石头》,并进行比较等。关于“续集”“升级”“系列”等并无统一的定义,因为主创相同、人物相同等被称为系列影片。例如新华网《宁浩疯狂升级〈疯狂的赛车〉》、网易娱乐《非常幸运》:升级版“小妞电影”、《风声》:一部升级版的无间道;警匪大片《窃听风云》成升级版《无间道》等。

22、华旗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赔偿1亿元,其索赔的依据主要为五上诉人的获利,由于其提交相关证据大多为有关光线传媒公司财务盈利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证明因涉案行为获利的数额,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五上诉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500万元,且在五上诉人对华旗公司本案合理费用相关票据真实性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在500万元内予以全额支持并无不当。

23、一审判决认定徐峥为本案适格被告,并在认定其宣传行为不侵权的基础上,仍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显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徐峥作为演员与导演,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即使属于适格被告,也不应认定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4、当然,最令大家回味的还是古天乐作为表演嘉宾在诗词吟唱会上演唱《菠菜进行曲》了。《菠菜进行曲》改编自奥芬巴赫的《天堂与地狱序曲》,原名《地狱中的奥菲欧序曲》,被古天乐如此演绎后也算是脍炙人口了。

25、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6、(优酷网)《人再囧途之泰囧曝先导预告年度最强喜剧露峥容》,视频内容依次显示: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喜剧王牌组合徐峥、王宝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人再囧途之泰囧,徐铮导演处男作,敬请期待。

27、华旗公司主张其维权费用总计5822070元,其中,诉讼费541800元,公证费17920元,复印费10077元,会议费1705元,交通费5560元,住宿费198元,打印、复印、刻盘等费用497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票据。被告仅对于票据的真实性认可。

28、徐峥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徐峥为整个侵权行为搭建了一个桥梁,亲自参与了各个环节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导演还是演员还是参与分配,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9、《海南日报》刊登的《超泰囧:小人物的狂欢》中载明:”尽管电影是《人在囧途》的续集,但却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续作”。《营口晚报》的《贺岁片战火提前点燃》一文载明:”本片是《人在囧途》的续作”。《武进日报》的《讲述徐峥》一文载明:”《泰囧》,全名《人再囧途之泰囧》,很多人认为这是《人在囧途》的续篇”。《经济日报》的《泰囧情理之中意料之外》一文载明:”这部电影是《人在囧途》的第二部,故事的基本形态是上一部的延续……。”《江门日报》中《光影世界:新片大放送》载明:”《人再囧途之泰囧》(别名:泰囧,人在囧途2)”。《申江服务导报》中《奇迹徐峥》一文载明:”《泰囧》,全名《人再囧途之泰囧》,很多人认为这是2009年的电影《人在囧途》的续篇”。《北京日报》中《泰囧为何爆棚?》一文中载明:”首先,作为一部续集电影,《泰囧》延续了前作《人在囧途》已经获得观众认可的……。”

30、《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符合法律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五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这部电影在国内电影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人再囧途之泰囧》处心积虑地搭建各个桥梁,就是在攀附《人在囧途》的知名度。《人在囧途》获奖很多,包括第十八届电影华表奖等,知名视频网站的点击量也相当大,在百度网上的统计,关注的人群遍布全国,年龄从20岁到59岁,网民的热捧和热评很高,迅雷、土豆等网站对《人在囧途》的评分在9分以上,而且,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也对这部电影热评。这部电影是一部小成本影片,能获得成功完全就是靠口碑。《人在囧途》的名称具有了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人在囧途”具有唯一性。文字的设计上,因为对”囧”字的巧妙使用,整个电影写的就是一个”囧”的旅途。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十分明显。《人在囧途》作品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电影名字对于一部电影的成功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影是否知名首先在于名称。电影在没有放映前都是不能剧透的,对于一部电影商品,第一个区分商品的来源就是名称,不能因为在中国电影市场上有些人也在使用着相同或相似的电影名称,就当然认为这样的使用是合法的。从名称的自然属性上看,电影名称是有特有性的。在新华字典里没有”囧”字,也没有”囧途”这个词,是因为这部电影才使得百度百科增加了这个词。从使用在先的关系看,”人在囧途”这四个字具有特有性,在没有《人在囧途》这部电影之前,没有这个词。五上诉人《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名称的使用是与《人在囧途》电影名称高度近似的使用,甚至是相同的使用,导致市场的混淆误认。使观众认为前者是后者的续集、改进版或者升级版,误认为这两部电影的出品都是五上诉人或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五上诉人对此具有主观恶意。

31、从现在开始你只准疼我一个,要宠我,不许骗我,答应我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对我说的每一句话都要真心!

32、2010年5月18日华旗公司授权中映联合公司发行《人在囧途》。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支付中映联合公司4万元的相关票据,主张电影《人在囧途》供外交部对外宣传使用。2010年,电影《人在囧途》在国内公映后参展日本东京国际电影节。2011年,电影《人在囧途》相继获得如下荣誉:”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第18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喜剧片创作奖””中国电影发展论坛”证书、”西部星光2010—2011中国电影推动力人物及影片评选”等。在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等相关节目中,均提及电影《人在囧途》所获得的票房成绩。

33、从现在开始,我答应你我只疼你一个人,宠你,不会骗你。答应你的每一件事情我都会做到,对你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真话,不欺负你,不骂你,相信你。有人欺负你我会第一时间出来帮你,你开心的时候我会陪着你开心,你不开

34、2010年12月9日,奇天大地公司提出《人在囧城》撤销备案的申请,同时声明:不参与任何与《人在囧城》题材相近的相关电影活动。

35、(山不转水转)来自那英演唱的同名歌曲。比喻情况总是在变化的,一时不顺利也不必懊恼和悲伤。《散文百家》:“即使背叛,也能够强装笑脸,说几句生意不在仁义在、山不转水转有缘再合作的废话,然后掉转头去各奔东西。”

36、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峥,男,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裁。

37、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如无特别针对的主体,简称五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38、该片拍摄时,张柏芝正处于“峰芝恋”的困扰中,因此整个人清瘦了许多。

39、根据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华旗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关于徐峥与光线传媒公司是否是本案一审的适格被告;五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数额是否正确。

40、被告的电影原名为《泰囧》,后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比较,前者所包含的“人再囧途”,虽然使用的是“再”字,但在读音上与“人在囧途”相同,具有“再次走上囧途”之含义。因此二者构成使用在电影商品上的近似名称。被告以两部电影的海报为依据,主张两部电影在名称的使用上,主要部分、含义、整体效果上不相同,因此两部电影名称不构成近似。但是判断两部电影名称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构成作品名称的文字为主要依据进行判断,被告所称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不能推翻前述认定结论。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4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华旗公司主张,被告宣传中使用”升级版”,影射华旗公司的《人在囧途》系”低版本”,从而鼓励相关公众欣赏被告作品,贬损了华旗公司《人在囧途》的商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利益,构成商业诋毁。虽然被告宣称”升级版”,但仍属于对两部作品比较之后作出的主观判断,且华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实际损害了其商业信誉或者《人在囧途》电影的商品声誉,因此华旗公司的前述指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42、一审判决在对电影名称的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进行评述时认定:电影名称“人在囧途”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此与电影《人在囧途》的作者(或出品方)相联系”。尽管该认定混淆了电影作品的作者与出品人(即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但一审判决所肯定的——公众通过电影名称所关联并指向的影片提供者是作者——是符合公众的主观认知和判断习惯并符合电影市场的客观现实。

43、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答辩称:

44、为证明被告获利情况,华旗公司提交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0号、第1530号、第3318号、第4869号公证书以及《新京报》《新文化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等刊登的相关文章。

45、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更改电影名称在先,宣传中又故意明示或暗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全面升级、续集、即将拍摄《人在囧途3》等,将《人再囧途之泰囧》塑造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既导致消费者(观众)的混淆误认,也剥夺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商机,更损害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市场利益,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升级”意味着对原有版本的改进、优化,也可以说是淘汰原有版本。因此,被告宣传中使用”升级版”,影射华旗公司的《人在囧途》系低版本,鼓励消费者(观众)欣赏被告作品,从而贬损了华旗公司《人在囧途》的商誉,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46、被告在其电影名称中使用了”人再囧途”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47、综上,被告故意变更电影名称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近似的电影名称攀附电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被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与华旗公司电影《人在囧途》属于同类型电影,影片的主要演员基本相同,被告在使用相近似的电影名称基础上,多次公开发表”升级版”等言论,违反了市场经营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8、华旗公司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并在庭后提交代理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具体理由如下:

49、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50、秀色可餐:本是形容美好的容色使人忘掉饥饿,多形容女子容貌非常美丽。但也可指山林花木非常优美。如:“桂林山水甲天下,秀色可餐,果然名不虚传。”   

51、第三组证据,证明《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不存在混淆、误认。包括:

52、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2号、第1460号、第4869号公证书记载,截至2013年2月4日,《人在囧途》在百度电影风云榜、百度页面电影排行榜点击量超过3万次;搜狐视频播放次数超过4000万次;土豆网播放次数超过60万次。《人在囧途》在爱奇艺、迅雷看看、风行网等网站受到网民的热评。但是五被告认为上述数据不能证明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知名度。

53、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记载,华旗公司职员王子萱曾于2010年9月4日给徐峥发送邮件,内容为《人在囧途2》大纲。

54、电影作为商品,包括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的市场化过程,对于相关公众而言,电影名称识别的是电影本身,并非仅针对出品方,而是可能涉及电影的导演、编剧、主演,出品方,以及电影的题材、类型、叙事模式等综合性因素。电影名称与电影的出品方是否具有对应关系,并不影响电影名称显著特征的判断。

55、  电影院。五十年代初,刚解放时渠城没有放电影的场所,为解决这个问题,其实我们的d河政府真把老百姓的一切放在首要位置。县委就把机关内的操场作为电影场,每天放电影就在此放映,没有把老百姓当作需要警惕的对象,严肃的县委大院也就成为普通老百姓的电影场。可这样的情况也不可能长此以后啊。回来就在我们医院门诊部街对面的一块空地上修了渠城第一块露天电影场(记得电影场旁边是最早的盐业专卖公司,高大的风火墙上砸有拉固的大铁爪,下面有一空房里面堆满了一文不值的国民d政府放的旧法币,那真是不明一文了,当放火柴都没人要)。到下午我们就搬凳子进去抢位置,要找离放映机左右的位置,近了放映机有噪音影响看电影,远了效果不好。到五点就清场,把所有的人都赶出去。晚饭后在随父母一起进场,看父母赞许的眼神还真有成就感,那时的票价是五分钱一张,我们小孩不收钱。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被告主张根据上述标准,考虑到电影的上映档期等因素,即使非常成功的商业电影亦很难符合“知名商品”的条件。但是,上述标准通常是针对普通商品的,本案所涉及的是电影。通常电影上映档期结束后,出品方不会再组织大规模的宣传,且多数人不会重复观看一部电影,因此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应过分强调持续宣传时间、销售时间等,而应当注重考察电影作品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

57、其次,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华旗公司《人在囧途》放映后,获得了良好的评价和商业声誉,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并获得拍摄许可。徐峥作为参加两部电影拍摄的主要演员,其在接受采访过程中表达参演不同电影的个人感受无可厚非,但作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影片的导演、出品人之一的真乐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明知华旗公司《人在囧途2》的大纲和筹备事宜,且已公开宣布退出《人在囧途2》,其与《人在囧途》续集毫无关系的情况下,在单独拍摄《人再囧途之泰囧》先导预告片时,仍以”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喜剧王牌组合徐峥、王宝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传画面,刻意突出两个影片的联系点。”人再囧途之泰囧”原名称为”泰囧”,在《人再囧途之泰囧》制作、发行、宣传期间,电影的主创人员、发行方、出品人等多次提及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媒体的报道及网民的评论也已将《人再囧途之泰囧》认为是《人在囧途》的续集、第二部,升级版、系列片。一审证据也表明影院甚至在放映预告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直接写为《人在囧途泰囧》《人在囧途之泰囧》,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法制晚报》刊登的《泰囧下线收4亿投资方称将打造系列电影》一文中王长田关于”光线传媒和徐峥的合作将会延续……《人在囧途》这个系列不在今年出,也会在明年出。《人在囧途3》已指日可待”的言论亦表明,即使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下线后,投资方仍将《人再囧途之泰囧》列入《人在囧途》系列,并表示继续投拍《人在囧途3》,利用了华旗公司《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商业机会。综上,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关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并无不当。

58、《新京报》刊登的《泰囧引爆资本竞逐影市3600万投资撬动6亿票房》称,《泰囧》上映后,光线传媒股价持续攀升。自12月初开始,股价从28元一路上扬。截至电影上映半个月之后,股价一度超30元,涨幅逾50%,并远高于同期的大盘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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