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思想主张精品好句38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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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1、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要考虑。霍布斯告诉我们说,主权者负有义务。义务的意思是“遵循法的规定”,而法又是“人的命令,……其诫条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1、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要考虑。霍布斯告诉我们说,主权者负有义务。义务的意思是“遵循法的规定”,而法又是“人的命令,……其诫条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2、如果我们承认霍布斯所谓政治社会依赖于“信约”的断言,承认他对“信约”本身的特点的断言,那么服从市民法(即便我个人认为它不正当)的义务自然就作为一种一以贯之的道义论的一部分而出现了。接受他的利己主义道德心理学,这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并不是逻辑上必要的。即便我们完全拒绝这种心理学,只要我们承认两个前提,首先,政治社会依赖于一份“信约”,该“信约”规定,要服从任何被立为“国法”的规则,其次,违背信约总是在违背义务,那么就可以得出他想要的结论,即只有当市民法认为可以让我自由时,我才能自由地基于何为正当问题上的个人意见来行动。(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3、英国政治家、哲学家。生于英国威尔特省一牧师家庭。早年就学于牛津大学,后做过贵族家庭教师,游历欧洲大陆。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指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指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代表作品:《论政体》《利维坦》《论公民》《论社会》

4、这样,要是霍布斯的意思是,做了各种霍布斯谴责之事的主权者只是在以一种不听劝告的方式行动,只是在做他后来可能会后悔的事情,仅此而已,那么根据霍布斯自己的定义,他就应该把《论公民》第13章那些“诫条”叫做建议而非义务。如果可以把统治者也说成是有义务,那么他本人就必定受制于一种法,也就是说,受制于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出自“一些人,其诫条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霍布斯先于康德而提出的观点,尽管也有差异。霍布斯的意思是说,“建议”恰恰就是康德所谓的分析性命令;它采取的形式是:“如果或者由于你想要那种东西,就这样做,这是实现那种东西的手段。”但是一种义务行为是服从法的行为,而且这种服从的动机仅仅在于法是法,用康德挑选得不太好的术语来说,法实际上就是一种综合性命令。)如果认为霍布斯并没有自相矛盾,我们就必须解释,根据他的理论,主权者为什么会犯下失信之过,以及为什么这种失信行为是在违背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霍布斯意义上的“人”(person)的命令,“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

5、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由理性所发现的一种律令或一般规则,是建立在理性至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且用来教人认为是保存生命最好的行为。自然法不是保护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基于本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而是限制这些权利,以便维护和平与秩序。他把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自然法的总的原则。他断定,自然法的原则和内容是能够被人遵守的,而且自然法水恒不变。因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寻求和平”,而和平是满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变的。人们最初生活在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之中,人与人之间是狼的关系。人们为了自我保护、为了自私的目的、为了取得和平,因而相互缔约创造出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国家。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自然法与法律是有区别的,但两者并不是矛盾的,自然法是法律的一部分。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刑法则属于成文法之列。

6、斯金纳:霍布斯很反对这种“公民宗教”,当然他不知道卢梭,他反对的是马基雅维利(卢梭的思想在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他非常反对把宗教作为国家情感的基础,他认为国家是理性的共识的产物,在理性之下制定法律,才能够避免自然状态的永久战争,让人免于死亡的恐惧。霍布斯也不喜欢拥有财富和权力的实体教会,认为它是国家潜在的敌人。因为你交出自己权力的唯一原因就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所以国家只应该有一个意志,那就是你的意志。这个契约与宗教无关,全然是世俗的。

7、五权分立: 君权、行政权、经常代表权( 上院 )、公共意 见权( 下院 )、审判权(司法权)

8、霍布斯将惩罚分为神的惩罚(神罚)与人的惩罚(人罚)。神罚就是自然的惩罚,由违反、破坏自然法而来。人罚是根据统治者的命令所施加的惩罚,分为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和放逐等,或者是它们的混合。体刑是根据施刑者的意愿直接施加在身体上的刑罚,如鞭笞、伤害、死刑等。财产刑不仅是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且也包括剥夺土地或任何其他一般以金钱买买的财物。名誉刑就是施加某种国家使之成为不名誉的损害,或者剥夺某种国家使之成为荣誉的利益。监禁就是一个人被公共当局剥夺自由的情形。放逐就是一个人为了一种罪行而被判处离开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一部分,并永远或在规定时期内不得返回的办法。

9、霍布斯认为,人们从遵从自然律的指令出发,应寻求和放弃他们的权利或自由,进行社会契约的制订。人们避免无政府主义和互相争斗的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契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他认为:“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10、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之中,每个人都拥有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然权利。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一个人为了生存,可以不惜一切代价,自然权利就是用一种手段来实现生命自由的。自然法则是人类理性的表现,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它为了最持久地保存生命的可能,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自然法的第一要义是为了努力寻求并信守和平。为了避免争斗,人们的理智要求自己去遵守自然法,用自然法约束个人的自然权利。

11、与在他之前的亚里士多德相比,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完全批判和脱离了宗教的影响,并用理性、自然科学和逻辑的方式去认识世界、认识人性,从而建立了基于契约说的国家政治理念。

12、然而这并不是霍布斯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观点。霍布斯面前其实有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问题是,我为什么应该像一个好公民那样行为;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我知道自己有义务像一个好公民那样行为,但这种知晓并不足以有效地推动我这样去做,那么可以给我何种诱因以促使我这样去做。根据霍布斯不断重复的说法,有一个心理学事实是确定无疑的:如果我相信,通过违法并破坏和平,我肯定有利可图,我就会这样去做。因此,他必须主张我这样做绝不会真的有利可图,因为重回“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对我来说是一个不利因素,这个不利因素是任何补偿性的好处都无法抵消的。但是对于另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我应该或有义务成为一个好公民,霍布斯的回答截然不同。这很明显是因为,我已经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用我的言辞承诺了要当一个好公民,违背我的诺言或者拒绝“履行我已经订立的信约”,这是一种不正当(iniquity),本身就不对。霍布斯的伦理学说准确地说是与一种利己主义心理学脱节的,而且它与这种心理学没有任何逻辑上必然的联系。他的伦理学说准确地说是一种非常严格的道义论,很奇怪的是,它让我们联想到康德所特有的一些命题,尽管也与这些命题有一些有趣的差异。

13、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但财产不是自然权利)

14、这一点在《论公民》中的一段话里尤其突出(第3章第5节),霍布斯在那里解释了行为的正义与人的正义之间的区别。一个正义的行为是“与正确相一致的行为”,但是一个做出与正确相一致的行为的人并非本身就是一个正义的人。

15、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经由社会契约创造出来的,统治者的权力或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和托付的,创建国家、确立统治者的权力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以便抵制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如此一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便推翻了中世纪的君权神授之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16、民主d:民主制;突出议会权力,限制行政权力;扩大公民参与;保护公民权利;中央与地方分治;地方自治权扩大;人民有革命权,政府应注重宪法与法律的改革

17、但是霍布斯认为,在那个时代,国家这个概念太虚了,最好还是能落到具体人身上。

18、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主张不同,霍布斯认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他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

19、不过,我真正关心的不是霍布斯在这些问题上的个人意见原本应该是什么,我只是通过很随意地反对一个过于轻率的假定来作出上一段那些评论的。这个假定认为,《利维坦》当中大量关于《圣经》的解释,除了在对待神职人员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一点很新颖巧妙之外,都不值一提。其实我真正想提出的观点是,霍布斯的伦理理论遭到了普遍的误解和愚蠢的批评,因为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始至终,它都是一种义务学说,一种严格的道义论。诚然,查理二世很有品位,懂得享受与这个哲学家的谈话,复辟时期的白厅里也不太可能找到一个道义论者。但是霍布斯毕竟不是白厅的常客,也不属于复辟时期智囊团的成员。他是克拉伦登(Clarendon)、福克兰(Falkland)、塞尔登(Selden)的同代人,而不是罗切斯特(Rochester)、埃瑟里奇(Etherege)、维利尔斯(Villiers)的同代人。

20、自然法是自由和平等的根基(人身、言论、思想、出版、信仰自由)

21、《论公民》扉页画中,审判日在所有世俗世界之上,但在《利维坦》中彻底消失了。《论公民》中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imperivm)的女神是完全政治的,但它站在宗教之下。但《利维坦》中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imperivm)在一切之上,它不仅持有正义之剑,而且左手还握着主教的权杖,拥有教会的权力。

22、在《利维坦》的扉页图中,虽然也有立柱,但是柱子两侧的却是主权国家最可怕的两个敌人:贵族和教会。贵族住在城堡里,戴着头冠,还拥有枪与大炮,而教会有教堂和法冠,还拥有闪电(象征着驱逐出教会)、宗教辩论等利器。这里还有一个隐喻,“thelowestdepth”(最下一层),在英语中意为“可能发生的最坏的事”,在图中最下一层就是贵族力量过于强大,就会导致内战;教会力量太强大,就会篡夺国家权力。

23、反思:占有性市场社会是否是理解霍布斯政治理论的必要社会预设?

24、霍布斯认为,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和行动,凡是法律所规定的而又不执行的,就是恶,这种恶是构成犯罪的前提。“罪恶不仅在于为法律之所禁为、言法律之所禁言,或不为法律之所令为,而且也在于犯法的意图或企图。”从该前提出发,霍布斯严格区分了罪行与罪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认为:“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有偷盗或杀人的意图,虽然从来没有见之于言行,也是一种罪恶,因为洞察人类思想的上帝可以让他对这事负责。但这个意图在没有落实为行动之前,就不能称为罪行。”这表明罪行是由罪恶构成的,但罪恶并不都是罪行。在霍布斯看来,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犯罪只能由行为才可以构成,即使有诸如偷盗或杀人的意图,但是这种意图没有见之于行为之前,都只是一种罪恶,而不能称之为罪行。所以,应该否定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观点。

25、经济政策问题上的自由放任态度。这种态度在德国被谑称为‘斯密主义’或‘曼彻斯特主义’。无论哪个经济学家,只要他根据有关单个家庭和企业行为的假设来建立其理论结构,就会被怀疑在颂扬他所描述的个人私利相互自由作用的结果。

26、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述及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名字的音译。霍布斯借用以命名本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这正说明《利维坦》主要是霍布斯的一本关于国家论的专著。

27、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世界数学机械论的创始人之一。

28、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论,并将自己的唯物论集合为辩证唯物主义,将历史哲学发展为阶级斗争理论,即历史唯物主义。

29、麦克弗森归纳出八个占有性个人主义理论预设:不存在对工作的权威性分配;不存在对工作报酬的权威性供给;存在对契约的权威界定和强制执行;所有个人都理性地寻求最大化他们的效用;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是他自己的财产且可以让渡;土地和资源归个人所有且可以让渡;一些个人想要获得比他们现有水平更高的效用或权力;一些个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精力、技术或占有物我们可以说,这种占有性市场社会最后预设着“一种有着将人的劳动力,人的精力与技术当作商品,而非人格的一部分的市场社会”,而在此时,“个人可以将自己的精力与技术的使用权与处分权转让给其他人(5)”,这种对个体劳动的财产权得到了充分诠释,它被等价为一种对自身个人劳动的处置权——即使霍布斯与洛克在处置程度上所作的限制有所不同麦克弗森认为霍布斯、平等派、哈林顿与洛克的政治思想都围绕着这样的占有性市场社会构造政治模型,以寻求将个体间的市场关系控制在一个合理而不至于相互消灭对方的程度,同时在此基础上发展这种有序和平的市场关系以增加国家财产限于篇幅,本文将简要介绍麦克弗森是如何超越种种个体与集体、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矛盾而构建霍布斯的政治义务理论的(即麦克弗森《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一书的第二章主要内容)。

30、《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人类”,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第二部分“论国家”,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地志,服从他的判断。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领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

31、他的自然观虽然是唯物主义的,但他的机械论方法却是形而上学的。他把一切物质的运动归结为机械运动或数学运动,甚至用数学(几何学)方法解释一切,包括解释社会政治现象,终于使他的社会观成为唯心主义的。作为他的社会政治理论基础的自然法学说、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都是违反历史真实的、非科学的论断。

32、在中国历史上,皇帝作为代表人,是否会履行其契约的义务,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道德水平,而个人道德水平是不确定、波动很大的。这也是为什么君主制最后还是会逐渐被淘汰。

33、教权派思想:尼古拉一世(教会独立,国家不得干涉教会);格里高利七世(教会高于国家,教会永不犯错);英诺森三世(教会是完整社会);卜尼法斯八世(两剑论,王权服务于教权)

34、霍布斯认为:“罪行的轻重程度是根据很多不同的尺度来衡量的。第一是犯罪根源或原因所含有的恶意,第二是坏事的影响,第三是后果的危害性,第四是时间、地点和人物等条件汇合造成的情形。”例如,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罪恶,如果是出于恃强、恃富等动机犯下的,比出于希图不被发现或畏罪潜逃而犯下的更为重大;明知故犯的罪行比误认为其合法而犯下的罪行更严重;由于感情时冲动而犯下的罪行比长期预谋的罪行轻;同一行为损害的人多时比损害的人少时罪恶较重;劫夺和贪污公共财富或税收比抢劫或诈骗私人财物罪恶更大;冒充公共当局、伪造公章或公共货币比假冒私人或伪造私章罪恶更大;以死亡或伤害相威胁夺取财物比隐秘的盗窃罪恶更大,等等。

35、反对康德的 永久 和平论 ,国家争端只能依靠战争来解决;战争不仅必然而且应然,具有合理性与必然性。●战争也要遵循国际法:战争的矛头不得指向内部制度、和平的家庭与私人生 活,也不指向私人。

36、关键词:霍布斯;自然法;义务;主权者;命令

37、因此,在《法的原理》中,“自然法的诫条”仅仅被说成是“这样一些诫条,它们告诉我们在可以实现和平时如何实现和平,在不能实现和平时如何自我防卫”,这里根本没有提到自然法的命令特征。不过在这本书中,我们后来又读到,它们“也是万能的上帝所颁布的神法”。一开始,我们可能倾向于认为这些说法的意思是,“自然法”本身仅仅是一些建议,它们向我们指出通常情况下最有助于和平生活的手段,而它们作为严格意义上的法所具有的命令特征完全是间接获得的;唯有当主权者赋予自然法以命令特征并以惩罚性的“制裁”来强化这一特征时,自然法的命令特征才在政治社会中出现。因此,在一个对违背契约加以惩罚的政治社会之外,“人应该履行其信约”这条“法”仅仅意指这样一个命题,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许在所有情况下,一个人都会发现遵守诺言要比违背诺言更划算。在政治社会,就法律所考虑的契约而言,这一事实陈述被主权者转换为一条命令,他使得违背信约的行为可以在他的法庭里被起诉,从而把“你应当”引入到了这个事实陈述中去。我认为,霍布斯的大多数读者通常就是这样来理解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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