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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

1、LCOUNCIL推荐|企业格式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解析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3、姚蔚薇律师曾在上海一中院工作共17年,长期在商事审判庭担任审判长、副庭长,共审理各类二审商事案件600余件,其中包括大量标的额大、疑难复杂的商事案件。其审结的一起股东清算责任纠纷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9号指导案例。

4、如果某些产品没有国标/行标时,是否将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公司遇到的情况是,产品本身没有明确的国标或者行标,公司(供方)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交易机会,在投标过程中,公司承诺了产品将符合哪些性能指标(假设有六项),双方同时签署了技术协议。

5、总之,对于部分出口中国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希望与各国平和地、友好地、客观地、科学地进行沟通,进行交流,妥善解决,共同致力于为全世界消费者提供好的安全的产品。我也希望我们大家共同来托举、打造和提升“中国制造”。对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以少部分产品质量问题来夸大进而否定“中国制造”,并且借此要做更大的文章的企图与做法,我们的态度一个是反对,再一个我们不怕!我想引用辛弃疾的一句词:“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产品质量责任)。

6、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契约关系为前提。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的标准,则出卖人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同时获得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在实践中存在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性质来主张权利,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启动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要求看,在程序上并没有对被侵权人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被告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契约关系为前提。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的标准,则出卖人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同时获得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在实践中存在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性质来主张权利,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启动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要求看,在程序上并没有对被侵权人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被告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7、第三类情况。就是产品质量合格,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某些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不准确,导致了有关方面判断中国产品不合格。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强沟通予以解决。

8、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0、美国一个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贝克说造假有三大成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用生产假冒伪劣的时间去从事其他正当的行业所带来的收益,是他造假的机会成本)和处罚成本(他有可能被抓住,罚款,罚没物资,甚至坐牢)。针对这三大成本,我认为:首先应该采取打与防相结合来加大造假的直接成本。这个防一个是加强我们防伪力度,甚至包括提高我们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的成本,使造假者的盈利空间、牟利空间变小,相应地加大了造假者的直接成本。再就是加强道德法制教育,构筑思想防线。第二就是打与扶相结合,堵与疏相结合,来增加造假者的机会成本。对于一些不合卫生条件、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要求的小作坊、小企业我们扶持他们,帮助他们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生产,对那些一般性的造假人员我们规范他们,按照我们的要求来生产,既然他们能够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生产致富,他们没有必要去冒造假被抓、判刑的风险。第三就是打与罚相结合,就是加大处罚力度,以增加造假的处罚成本。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加大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者的惩戒力度,多管齐下,加大对小企业、小作坊的整治力度。对合格的企业进一步规范,提高。对不合格的企业加强整改,对刻意造假的企业(包括整改不好的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处理。

11、第二类。对于那些部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小企业、小作坊,特别是刻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分子,就有严重的诚信问题甚至良心泯灭的社会责任问题,这是道德的问题。这一类企业因为没有什么大的利益成本可失去,特别是他们没有自己固定的产品品牌,这种产品品牌所带来的无形资产都没有,因此造假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这种获利冲动驱使他们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中国制造”的形象。打击这类假冒伪劣,包括整治小企业、小作坊,最根本的方面就是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因为造假是典型的经济行为,要制止他们也得以经济手段,也得提高他们的成本。

12、《产品质量法》第29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3、本次组织开展质量警示教育活动,旨在不断强化全员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加深“保证质量比进度更重要”的认识,营造浓厚的质量氛围,努力实现“打好攻坚战,确保‘双过半’”。

14、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15、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16、一般来讲,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员工的饭碗,但对于承担“强军报国、强企富民”的建设工业而言,我们承载了130多年中国特品的发展历程,是特品制造的国家队,特品质量不仅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效益,也是大国利器的展示,更关系着战争的胜负、战士的生命。作为技术管理人员在意识中牢固树立零故障、零缺陷的理念,在行动中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品质,从制造合格品向精品转换,向追求工艺品努力。

17、对这一次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报道实际上大致可分三类情况,对这三类情况要区分对待。

18、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9、对于中国产品质量的整体判断,我想用两句话概括:

20、那么是不是像有些人说的,中国产品之所以销售量这么大,那是因为你有价格优势,而不是以质量优势取胜?我的一个观点:首先我们应该知道这么一个常识,刚才我讲的这些国家,也就是中国输出产品的国家很多是发达国家,而且这一次祭起贸易保护主义大旗的也主要是这些国家。这些发达国家按照马斯诺的“需求层次论”来解释,对于没有为温饱问题而困扰的消费者群体而言,享受产品的优质、舒适和安全,应该说是他们主要的甚至是首要的选择。而这种消费倾向、消费偏好、消费习惯和观念又会决定这些国家的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取向和标准。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产品检验质量把关机制是要根据他们国家主要消费群体这种需求来确定的,而且这些国家的产品检验、质量把关机制一直是相对严格和完善的,并非最近才如梦初醒,才启动,才严格起来的。

21、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2、《合同法》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23、公司某客户以电子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但客户提出公司必须先向其开具收据,待收到后才付电子汇票,但这样的做法会损害公司利益,而在实务操作中难免“店大欺客”的行为,因此,作为折衷办法,即在开收据时,在收据下方备注“此收据以我司实际收到电子汇票之日起方能生效”等类似描述,并盖上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是否有效,或是否有其他解决办法?

24、第三人产品责任属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要件。

25、设定合同条款,若供应商在业务中直接与客户签署合同开展业务,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

2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拥军路与刘长山路交叉口南1000米融汇城售楼处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梵,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艺伟,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399号综合办公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李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凤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陡沟村193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王府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陆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B1-3-  法定代表人:张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文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凤栖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栖公司)、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銮公司)、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泰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诺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初3619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16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汇文创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主体资格并不限于狭义买卖合同的直接消费者。原审裁定直接以再审申请人非案涉混凝土产品的“直接消费者”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系对产品责任制度的曲解,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主体资格并不限于狭义买卖合同的直接消费者,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就有权要求其赔偿。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作为案涉1某-6某楼及地下车库建筑物的产权人、混凝土产品的终端消费者、混凝土质量缺陷的被侵权人(受害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以再审申请人不是直接消费者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范围。再审申请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案涉混凝土强度不合格、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即混凝土存在质量缺陷,再审申请人有权据此提起产品责任诉讼。首先,对案涉工程1某-6某楼主体及地下车库,再审申请人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科院)、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以下简称建大研究院)进行了鉴定。省建科院鉴定报告的第五项综合分析及评定部分明确载明:“部分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的要求、判为不合格。”建大研究院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明确载明:“剪力墙、梁板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该两份证据可以证明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存在质量缺陷。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本法规定。”案涉混凝土即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再审申请人依该条规定,向混凝土生产者即三被申请人主张混凝土产品质量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了与本案同类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例,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但原审法院未予参考,也末就此对再审申请人作出回应。原裁定超出诉讼请求。本案是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产品(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强度不合格、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原审裁定超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径行认定案涉建设工程系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客体,从而认定本案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和处分原则。请求指令原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被申请人济南凤栖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交意见。  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加固施工产生的费用59187255元(其余损失核算后再行增加)。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因此,适用产品质量法的前提是原告应为一般消费者,且并不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如系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本案中,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项目的开发商,其既未直接购买,亦未直接使用三被告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与三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非预拌混凝土这一产品的直接消费者。第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实际施工人,购买使用三被告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并在施工过程中对购买的预拌混凝土进行了振捣、养护、保水等加工处理,然后用于涉案工程建设。本案实质系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原告自己提供的鉴定报告亦明确载明:涉案建设工程存在部分施工质量不符合原设计和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因此,在原告未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且产品质量法明确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情况下,其径直以所谓的“消费者”身份,选择三预拌混凝土生产者为被告,要求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仍拒绝变更,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选择适格的建设施工合同相对方,另行寻求权利救济。依照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敖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融汇文创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融汇文创公司系案涉项目开发商,佳诺公司实际购买和使用金銮公司、凤栖公司、立泰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用于案涉项目建设。融汇文创公司与金銮公司、凤栖公司、立泰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非案涉混凝土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本案实属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融汇文创公司不要求佳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直接以“消费者”身份起诉金銮公司、凤栖公司、立泰公司并要求其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一审裁定据此认定融汇文创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并告知融汇文创公司可另行寻求权利救济,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融汇文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案融汇文创公司的起诉系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契约关系为前提。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的标准,则出卖人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同时获得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在实践中存在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性质来主张权利,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启动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要求看,在程序上并没有对被侵权人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被告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一二审裁定以本案的起诉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主体仅限于消费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起诉有明确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起诉涉及的混凝土质量,属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亦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至于融汇文创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应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初3619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33号民事裁定;  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7、《产品质量法》第41条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8、明确写明未经经销商同意,供应商不得直接向客户销售产品;

29、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0、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31、第一类情况。在“中国制造”出口产品以其高品质、低价格的优势——即优良性价比畅销全球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确实存在着部分产品的质量问题。这点我们不否认,不回避。这包括质量控制、质量监管上存在着薄弱环节,也有少数不法企业唯利是图,制假售假,损害“中国制造”的形象。中国政府要不断地加大质量的监管和打击不法犯罪分子的力度,想方设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第一类情况。

32、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不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33、无论是时事热评、专业研究还是实务工作思考,诚挚邀请各位法律界资深人士投稿。一经投稿,即视为您授权文章在LCOUNCIL平台上进行发布,您的文章我们将会进行原创作者的署名,对您的内容进行原创保护。

34、第二句话是:相信"中国制造"。"中国制造"需要世界市场,世界市场也离不开"中国制造"。我举这么几个例子和数据来说明这个问题。第欧盟的一位官员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世界离开中国制造的玩具,那么世界儿童就会缺少很多欢乐。因为现在中国制造的玩具占全球的70%以上甚至在欧美市场达到80%。还有联合国从事采购方面的一位负责人安吉蒙说:联合国每年在中国都要采购中国制造的产品,光去年就采购了近一个亿,九千多万,他没有听说过对中国制造的产品抱怨和投诉。另外我想借用我国商务部负责人前不久在国新办开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引用的一个数据,就是过去十年光是中国制造输美的产品,就使美国消费者节省了六千多亿美元。到2010年中美经贸合作可使美国GDP增长提高0.7个百分点,物价水平下降0.8个百分点,每个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加1000美元。另外,美国高盛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吉姆·奥尼尔说:今年第一季度中国对世界GDP增长的贡献超过美国,这是现今时代第一次。还有一个数据,今年上半年我们中国出口5467亿美元,同比增长了6%,这还是在中国整体实施减少顺差外贸战略的情况下取得的。其中对美国出口增长了8%,对日本出口增长了3%,对欧盟增长了2%,对东盟国家增长了8%。中国的产品行销全球,现在在世界上有两百多类中国产品销售量位居第一。去年全球的家用空调销售量是1亿台,格力、美的和海尔这三个品牌就占了将近5000万台,将近占了一半。而中国的电风扇占全球销售量的70%,电热水壶占55%,国际贸易货运集装箱占70%,全球港口集装箱的起重机占40%,纺织品、服装更是以价廉物美赢得全球消费者的青睐。俗话说“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的夸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市场中,各国的消费者在拥有“用脚投票”的商品选择自主权的情况下,他们投了“中国制造”一票。

35、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6、为了保障产品的质量,质量保障部的新区检验班全力配合一线生产,班长将每个产品分配到个人,从首件检验到过程检验再到最终检验都由一人负责到底。新区机加检验共有四人,在产品多、任务急的情况下,作为机加检验唯一一个男同志谢志军站了出来,他主动承担了大件,难件和急件的检验任务。

37、第一千二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8、明确记载是否为独家代理,还是独家或非独家经销商(不知所咨询的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是否为居间,还是经销代理,还是买卖合同);

39、2月14日(周五),检验班接到特种机电加班申请,要求安排一名检验员在周周日配合生产检验产品。“这几个产品虽然不是分给我的,但是我住幸福家园,离单位近一些,我来加班吧,防疫期间免得她们大老远跑来,增加危险系数。”谢志军主动向班长请缨。第二天长沙天气骤变,大风大雨,气温急降,本来已接到通知可以不用去加班的谢志军始终放心不下工作,还是顶风冒雨来到生产现场,巡检、首件检验、产品检验一丝不苟做完所有工作。有人问他“领导都通知可以不加班的,你为什么还要来单位!”他憨厚一笑说“我要对公司产品质量负责,这也是对操作工负责嘛,万一出质量问题,不但公司要提高成本,分厂生产进度滞后,操作工也会承担经济损失,我就多辛苦点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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