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精品好句67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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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环境保护税 1、 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是否实行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2、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3、Environmental......

环境保护税

1、 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是否实行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2、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3、Environmentalprotectiontax

4、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税)。

5、  第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按顺序使用:一是对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监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6、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7、   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显示了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决心。伴随环境保护税的开展落实,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征税范围窄、现行税率低、税收用途不明确、效率不高等各种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征收环境保护税才能真正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

8、点击左侧选项栏(税源信息报告),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0、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11、※老板个人名下企业太多了,一定要注意8个容易触碰的涉税风险!

12、“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包括1张主表、4张附表和1张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表,主表和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表为必填,附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首先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点击主表右侧(进入采集)按钮。

13、复核规定不具体。《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办理申报纳税时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的,税务部门可以提请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无正当理由同比上一年或者同类型纳税人明显偏低时,可以认定为排污数据异常。但是“偏低”如何界定,具体的评判标准《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均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与《税收征管法》“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规定类似,缺乏可操作性,不仅给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征管合作造成困惑,也易滋生执法人员的寻租行为。

14、地址:潍坊市高新区福寿东街蓉花路口创业中心大厦8楼801-803室(环境保护税)。

15、《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税“环保监测、税务征收”的联合征管模式。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协助者,负责对应税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监测数据。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主导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税的税收征收、税务检查、税收入库等各项环节。环境保护税相对其他税种有着自身的征管特点,这容易诱发相应征管难题,如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监管权力的冲突,权责分配存在真空地带等,最终导致环境保护税难以及时、合理、合法予以收缴,从而严重减损其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作用。本文将对这些征管难题及其解决对策进行粗略探讨,以抛砖引玉。

16、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水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17、《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也未明确具体的核定程序,仅规定了四种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除此之外,四种核定方法的具体使用规则、税务机关的核定标准、核定的启动方式、核定程序和环境保护税复核程序的衔接等关键环节都未予以规定。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程序性规范的指引,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8、   荷兰的法律明确规定,对排污费的收取,也必须用于污水处理,要将其用于治理污染的整个过程,从对污染源的监测,到建立数据模型进行实验分析,再到最后的证明定论,以及对排污进行的跟踪报道直到最后的治理。我国目前由于环境保护税刚刚起征,而且国家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还远远不够,所以暂时可以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来弥补环保资金不够的状况。而且税收的使用情况必须要做到详细化、透明化,以确保税款的合理配置,达到资金使用效用的最大化。所以合理专款专用,合理规划税收,可以起到环境保护的双重效果。

19、政策强调了应税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而间接排放的则不需要缴纳。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以及对禽畜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都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都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但如果上述排污行为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则依然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20、◆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21、◆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率;

22、◆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3、 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享受浓度减征环境保护税优惠,具体有什么要求?

24、答:请您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组织临时登记)办理。

25、 对符合减征、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如何管理? 

26、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按顺序使用:

27、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环境保护税政策的解读: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1/n810906/c5157152/5157152/files/940bbc0698cc47e5b8dcafa4d81bb30mp4

28、为了更好地规范《环境保护税法》的征管活动,实现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税收协助征管部门的权益条款。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税法》享有的核定权和复核权,也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中予以保障。建议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将税款核定由税务部门统一核定改为“必要时可与协作部门共同核定”。同时,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复核程序中的复核权,进而实现协作部门权益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的双重保障,提高协作积极性与效果。

29、四类重点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0、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31、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32、基础信息采集完毕后,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右侧(申报计算及减免)按钮。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34、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信息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35、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36、 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申报环境保护税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37、(3)魏佳乐.我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河北企业,2019

38、  环境保护税的税额计算初看有点专业、有点复杂,但大家只要抓住“四项指标、三个公式”,就可以快捷准确地计算出环境保护税税额。

39、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40、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s://www.gaodun.com/cta/13150html

41、鼓励清洁生产。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42、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43、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任性质不清晰。在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各有分工,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污染源监测并及时提供计税信息,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税款的征收。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征管行为是基本法定职责,还是属于请求回应的附属义务,对该行为性质的界定并不清晰。这将导致税收征管中各部门不履行相应职责时的法律责任不明晰。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往往无法保证协助部门的积极性。因此,协助行为的定性是法定职责还是附属义务,会直接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出现不作为或者工作不到位情况时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轻重。目前,对于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时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但《税收征管法》有关协作制度规定不完善,致使协助部门不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不清晰。另外,《环保法》中也未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数据监测、异常复核等相关环节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44、信息采集右侧选择“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45、答:第一步: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应申报)—(填写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

46、●“国家治理与地方税体系建设”研讨会征稿启事

47、注: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方式的,需要双击“产污系数”或者“排污系数”填写栏,弹出“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选择后自动带出产排污系数。填写完毕后,点击页面左上方“保存”按钮,税源信息采集完毕。

48、答: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享受达标排放免税的优惠。原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且盈利状况好。

49、答:应税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50、生态环境部门的主体地位不明确。纳税人无论是提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由于环境保护税征管方式不同于其他税种,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协助进行排污数据的监测和核定。因此,在部门协作征管模式下,表面上看纳税人纳税与否以及应纳税额的多少由税务部门确定,但行使监测职权并核定纳税人排污量的生态环境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核定结果直接影响最终的应纳税额,对纳税人的实际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51、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2、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是否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什么?

53、《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3日印发。

54、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19年8月被入选大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2021年担任大连银行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55、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56、共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主要污染物;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65种主要污染物;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噪声仅指工业噪声,而不包括建筑噪声等其他噪声。具体税目可以查阅《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57、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应该包括告知、听证、责任承担等几个方面。首先,在告知环节,税务机关应主动披露税收核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计算依据、事实与理由等相关内容,保证纳税人基本的知情权。其次,听证是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行政机关合理行政的重要途径,也是纳税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重要环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证据等,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最后,在责任承担环节中,当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过程中出现滥用权利等不当行政行为时,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8、鼓励集中处理。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59、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60、点击(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填写税源明细。

61、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62、专业人做专业事!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注司法鉴定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63、   可以将那些污染大、危害大、排放量大的污染物全部都纳入征收范围,例如多氯联苯、二恶英、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国家应该尽快把这些污染物全部都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类型进行征税,设立更为科学的绿色税种,有利于对环境保护税种的开发和分类。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693号发布)。

65、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66、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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